市工商局有关专家在监测分析金龙鱼广告内容 陈斌/摄
金龙鱼1:1:1事件经本报连续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许多消费者致电本报发表看法,他们说,不要让金龙鱼广告继续误导消费者。
消费者:太欺负人了
昨日的读者来电讲得最多的是金龙鱼1:1:1事件让他们很是气愤。已经买了2桶5升的
1:1:1产品的市区李女士特别气愤,她说,金龙鱼广告是一种欺骗行为,金龙鱼第二代产品比第一代明显贵了许多,本来就是冲着“健康”两字买的,现在发现这只不过是一种美丽的谎言,真是太欺负消费者了。
从昨天读者来电情况看,消费者最关心的还是产品到底对人体有没有危害。她们一般都是金龙鱼第二代的消费者,对于自己已经食用1:1:1产品带来的健康问题非常担心。他们说,到底比例为多少都没有关系,关键是这种比例对人的身体有没有危害。
当然也有一些市民致电表示,金龙鱼是一个比较知名的品牌,广告可能有误导消费的嫌疑,其产品本身质量应该没有问题,但这些误导的广告应该马上停止,不能再让消费者不明不白地消费了。
超市:昨天卖少了
昨天记者再次与好又多等超市取得联系,据悉,市场最为畅销的5升型号自上周六开始直到现在仍然断货。据了解,在好又多超市,金龙鱼第二代2.5升15日卖出75桶,16日卖出15桶;金龙鱼第二代1.8升15日卖出30桶,16日卖出12桶。
工商部门:有夸大宣传嫌疑
市工商局广告监测中心主任林为谱在对金龙鱼的外包装广告进行监测时说,该商品虽然已经通过表格的形式,把该产品的成份比例说清楚了,但是在该表格上面的“1:1:1膳食脂肪酸的完美比例”的字样,在一定程度上还会误导消费者,以为该产品的膳食脂肪酸比例是1:1:1,所以该商品外包装广告有夸大宣传的嫌疑。
市工商局商标广告处处长林建中说,商品广告宣传必须要与产品本身相一致,不得有夸大宣传和虚假宣传,否则违反《广告法》。
消费委:广告应与实际相符
市消费委有关人士对此分析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如果这两方面的情况不相符,则是违反《消法》的行为。
商报记者:本报欢迎消费者继续来电来信发表看法,联系电话88817079。
链接:金龙鱼广告宣传其第二代调和油符合中国营养学会等三大权威机构提出的"饱和脂肪酸:单不饱和脂肪酸:多不饱和脂肪酸1:1:1概念",但金龙鱼产品营养资料表却表明饱和脂肪酸:单不饱和脂肪酸:多不饱和脂肪酸的比例是12:44:44(即0.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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