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恩来
清华同方总裁陆致成不久前放出豪言:最短3年,最长5年,这家清华大学下属的高科技企业要造就100名千万富翁、1000名百万富翁。这个宏图大志让人觉得,联想总裁柳传志两年前声称“要造100名百万富翁”的承诺太小意思了。其实柳传志的“谨小慎微”和陆致成的“口出狂言”都缘于一个趋势:股票期权制的推行,使得心存鸿鹄之志、怀揣科研成果的
知本家有了以前做梦都不敢想象的暴富机会。
股票期权,是指一个公司授予其员工在一定的期限内(如10年),按照该授权日的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FMV,即固定的期权价格)购买一定份额的公司股票的权利。行使期权时,享有期权的员工只需支付期权价格,而不管当日股票的交易价是多少,就可得到期权项下的股票。期权价格和当日交易价之间的差额就是该员工的获利。如果该员工行使期权时,想立即兑现获利,则可直接卖出其期权项下的股票,得到其间的现金差额,而不必非有一个持有股票的过程。究其本质,股票期权就是一种受益权,即享受期权项下的股票因价格上涨而带来的利益的权利。
股票期权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即经营者买与不买享有完全的个人自由,公司无权干涉。这种权利是企业给予经营者的一种选择权,是不确定的预期收入,这种收入是在市场中实现的。企业没有任何现金支出,这有利于企业降低激励成本。股票期权的主要特征包括:1.股票期权制度是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合一。其主要表现为股票期权的享有者要获得实际利益必须以实现预定经营目标为前提。因此,这种激励与其他激励制度的不同在于其是以约束为前提的。2.股票期权制度的实行与否由股东决策。股票期权是股东为激励公司经理管理人员实现预定经营目标而让渡给后者的一种利益,公司的营运机构无权决定实施股票期权制度。3.股票期权实行的前提是公司股票具有可流通性。对于实行股票期权制度的公司来说,其股票期权享有者的利益来自于股票买卖的差价。其中,行权价的确定,售股价的预期,均须以股票的市场流通转让的价格为基本参照对象。如果股票是不可流通的且无法确定何时能够流通,则股票期权制度难以实行。4.股票期权的对象主要是公司经理人员。股票期权与职工持股计划(ESOP)还不一样,公司员工一般不属于股票期权制度激励的范畴。5.股票期权是一种选择权。对于股票期权的享有者来说,其是否行权由其根据股票期权行使是否对其有利来选择,其可以选择行权,也可以选择不行权,而股东不能强制其行权。
高新科技企业为什么要实行股票期权制
孰不知,两年前的“.com”公司中每天都在大量地烧钱,其他高新科技企业也需要注入大批资金,同时又要获得高、精、尖的智力支持,面临着怎样引进知本家、用好知本家和留住知本家的问题。如果说风险投资可以解决高新科技企业发展中的资金问题,那么股票期权则是一项比较好的激励知本家更好地为公司服务,实现人力资本价值的制度。
以往高新科技企业的职业经理人年薪收入是采用底薪加上年终奖金的形式,基本上为固定合同支付,与公司当年经营业绩基本处于脱离状态,职业经理人对年度经营业绩不承担任何风险,显然这种分配制度不能对职业经理人产生长期的激励作用。
经理股票期权是一种长期激励机制,其激励逻辑是:ESO(经理股票期权)提供期权激励——经理人员努力工作,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股价上升——经理人员行使期权获得收益。由此企业价值最大化成为股东和经理人员的共同目标。股票期权对企业来讲,有以下几点好处:一是企业形成开放式股权结构,可以不断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二是增强公司凝聚力,使公司在不支付资金情况下实现对经理的激励;三是可以降低代理费;四是矫正经理人的短视心理。
股票期权的实施现状
股票期权制度起源于1952年美国一家叫菲泽尔的公司,不过当时的动机却是为了逃避高额的所得税。到上世纪80年代,随着美国股票市场的异常活跃,这种分配制度才显示出巨大效应,在期权制度下创造了一个又一个亿万富翁的神话,至2000年3月以高新科技为代表的NASDAQ股市步入全面暴跌以前,有资料显示,截至1998年美国350家最大公司中有近30%实施了员工普遍持有股票期权计划,用于员工激励计划的股票平均占股票总数的近8%,在计算机公司,这一比例高达16%。以目前热遍全球的互联网企业为例,eBay公司总裁玛格丽特·惠特曼去年所持的股票期权价值近12亿美元。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西风东渐,我国上海、武汉较早地开展试行股票期权制度,随后北京、深圳、杭州等地也相继开展起来,各地政府还分别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和地方性规章,但效果并不明显。当纳斯达克市场互联网板块疯狂下泻,网络泡沫被戳破之后,求职者对股票期权已经失去兴趣,来自网络公司的求职者大都表示:“我的工资要现金,不要股票期权。”美国人对它失望了,但作为对新生事物的探索,股票期权对中国企业来说仍然有很强的吸引力,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1.外冷内热。国外高新科技企业实行股票期权制已趋于成熟,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激励方式,而我国还处在引进、吸收、尝试阶段,不少高新科技公司在进行经理股票期权激励机制方面的尝试,目前是如火如荼,渐成燎原之势。一些在香港上市的红筹高科技公司,如联想、方正,开风气之先,向其高级管理人员授予股票期权;武汉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大股东向其下属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以年薪制为主的股票奖励计划;深沪两地的一些公司也积极探索试验股票期权计划。
2.企业员工乐观接受。中华英才网此前曾经做过一次网上调查,“给你股票期权,但是工资低一些,你愿意吗?”参与调查的2873人中,有1762人选择了肯定的答案,占总数的61%。他们认为实行股票期权是一种把个人成长和企业发展捆绑在一起的最好方式,个人对企业的贡献和企业对个人的回报能够紧密挂钩。
3.政府积极引导,试点工作逐步放开。目前,财政部已选择了作为上市公司的“中国联通”作为首批试点单位。此外,中关村8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经营者或科技骨干将成为我国首批高新技术企业中进行股票期权试点的对象。《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中的许多条款在国家宏观的法律框架下进行了大胆的突破和创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可以实行股份期权、利润分享、年薪制和技术、管理以及其他智力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制度。经批准的上市公司可以实行股票期权。”另外,“试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年薪制,试行股权制和期权制”,作为一条明确的目标,写进了《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
来自法律层面的障碍
迄今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类似于美国国内税务法的国家法律涉及到股票期权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实施细则,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相关行为,各企业都参照《公司法》及证监会和地方政府下发的相关政策来制定股票期权实施方法,而《公司法》及证监会和地方政府下发的相关政策在某些方面的规定又使股票期权的推行至少在股票来源、股票流通、税收优惠和内幕交易四个方面遇到障碍。
1.股票来源问题。实行股票期权计划的公司必须储备一定数量的股票,以备期权持有者行权时使用。美国是通过股票回购和新股发行来储备股票。我国现有政策和法律在新股发行和股份回购方面还存在一些障碍。中国目前的新股发行政策中还没有允许从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中预留股份以实施公司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在实践操作中也没有范例。同时增发新股的政策也没有相应的条款。另外,中国的上市公司通过股份回购的方式取得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需股票的途径也是相应的法律规定所不允许的,比如我国《公司法》第149条明确规定“公司不能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同时《公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不能赠予股票,也制约了企业实行股票期权。由于相关法律和发行体制的制约,我国公司不可能像国外公司那样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发行新股或回购股份,这就使得相关股票来源问题成为在我国企业中推行经理股票期权计划的最大障碍。
2.股票流通问题。股票期权的激励效果与股票的流通性紧密相关,股票一旦不能流动,其价值大打折扣,股票期权的激励效果也将明显降低。但《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其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依市价确定,而股票市价又频繁变动,经理人员在获得股票后只要继续任职就不可转让,这样,在实施股票期权制度中,经理人员是否能够接受股东授予的购股权力,就成为难点;而如果大多数经理人员不接受(即不行权),股票期权制度就将失去实际效力。
3.税收优惠问题。美国国内税收法典在制定的时候,避免了经理人行使期权收入的很大部分作为所得税上缴的可能。它规定,对于法定型股票期权计划,个人行权时无须赋税,只需要以售价与行权价的差额缴纳资本利得税。在西方,为了鼓励投资,资本利得税往往较低;对于非法定型股票期权计划,也有一定税收优惠;对于实施ESO(经理股票期权)计划的公司,期权的价值还可以作为费用计入损益表并作为税前扣除项目。而在我国,目前对股票交易行为除了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外,还对个人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些规定不利于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在无形中加大了公司的成本,减少了经理人的实际收入,最终激励目的难于达到。
4.内幕交易问题。内幕交易是任何国家的证券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证券法》第68条确认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法》第70条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不得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也就是说,即使上述两个法律障碍得以修改,在实施股票期权计划过程中,内幕交易又必将成为另一个法律问题。在允许期权权利人通过择机卖出股票以实现最大激励利益和禁止内幕交易之间,构成了一对十分现实的矛盾。
法律对策
规范的股票期权计划的主要条款包括:受益人、赠予时机、行权价确定、授予期安排、结束条件等,具体管理和执行期权时,还包括期权的执行方法、行权时机的选择以及公司对期权计划的管理。外部环境中还涉及政府的税收规定。这是一个严密庞大的项目,公司一般设立薪酬委员会来专门负责这项工作。薪酬委员会成员一般由公司外部独立董事组成,以保证公平性。由于立法空白,使得股票期权这块改革试验田操作起来举步维艰,甚至使整个计划半途而废,我们急需解决期权制度所涉及的公司法、劳动法、证券法、税法、继承法等诸多部门法的问题。
1.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股票期权法规。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类似于美国国内税务法的国家法律涉及到股票期权制度的基本构架与实施细则,也缺乏类似于美国证券交易法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与交易的法律条款。而且实践中没有一家上市公司推出的股票期权计划获得官方认可。政府有关部门有必要参照国外立法与实践制定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的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制定全国性的股票期权制度管理法规。据悉,《上市公司股票期权管理办法》正在加紧制订当中,这对规范的股票期权制度在我国的广泛实施是一大利好消息。
2.妥善解决行权所需股票来源问题。按照现行法律条件,上市公司缺乏实施股票期权制度所需的股票来源。有关政策法规应当放宽限制,一要允许上市公司回购部分法人股、国家股或转配股作为预留股份以满足行权需要。上市公司以回购方式取得预留股份不仅成本较低,而且对二级市场影响较小。二要增强上市公司股票的流通性。要使上市公司通过国家股转让或国家股红股赠与、配股权转让等手段获得可流通的股票,允许民间资本和国外资本进入国有企业,逐渐减少国家股在公司股权中的比重。
3.放宽对股票流通的限制。股票期权制度激励功能的强弱,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行权股票的流通性。但现行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30条第6款有规定:“公司董事和经理在任职的三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三年后在任职内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额的百分之五十,并须经董事会同意。”《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3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经理人员和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这种立法趋向使股票期权制度的广泛推行受到很大的限制。
4.建立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我国对股票期权持有者行权后的收益,应如何征税无法可依。根据美国国内税务法的规定,公司赠予股票期权时,公司和个人都不需要付税,股票期权行权时,不需付税。如果行权后持有股票一年以上,出售股票的收益按长期资本利得征税。持有股票不到一年,收入按普通收入征税。这种规定值得我国借鉴。-
期权方案实例
华润北京置地股票期权方案
华润北京置地是北京市华远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远公司”)的外方股东,1996年在香港上市,1997年按照国际标准和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制定了针对华远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认股权计划(即经营者股票期权计划)。但是由于华远公司的管理层认为结合中国的国情需要给具有不同工作和责任的员工分配适量的认股权,因此,实际的执行结果是:员工(包括经理人员)按其在公司服务年限和职务计分,员工每年1分,部门经理每年4分,副总经理每年11.5分,总经理每年15分。按照每个职工的积分分配每个人的认股权数额,总经理到员工的差距是15倍。而各个员工(包括经理人员)认股权的执行仍按照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在获授一年后行权,两年后方可逐批卖出。与此同时,华远公司考虑到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经营的影响较大,公司规定副总经理以上的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不得出售通过认股权获得的公司股票。可见,华远公司的股票期权方案具有以下特点:
1.华远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国内房地产开发,而华润北京置地实际上是华远通过海外资本市场融资而在境外注册上市的公司,但同时却成为了华远公司的母公司。由于香港对管理层的股权激励包括对上市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股票期权计划,因此,华远公司参与认股权计划的员工拿到的实际上是母公司的股票认购选择权。
2.华远公司在依照香港的规定设计认股权计划的同时又突出了国内激励体制的特色和公司所处行业的特色,即认股权不是按照公司股东的规定发给高层管理人员,而是把高层管理人员的认股权按照一定的评分标准分给了公司的全体员工。这是考虑到中国国情不在认股权分配时引起公司内部矛盾的一种办法。但同时也就改变了原有认股权计划激励公司主要经营者的内涵,并且对所有的员工都按岗位和工作年限分配使一部分认股权处在无效激励状态。因为一方面,认股权分配没有与员工对公司的贡献挂钩;另一方面,过少的股份持有比不持有更容易产生持有者作为员工的搭便车行为。
由于华润北京置地的认股权计划是1997年实施的,而按照香港联交所的规定,激励性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不能低于授予时公司股票公平市价的80%,而当时华润北京置地的股价处于较高时期,其后又爆发了亚洲金融危机,因此直到现在当时发放的认股权仍处于亏头(out of the money)状态,导致对经营者的激励效果不明显。
新浪网的股票期权方案
新浪网是国内知名的门户网站,为了实现在海外的融资上市,1999年公司经过业务重组,将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SRS国际有限公司改名为SINA.com,并涵盖新浪网中国大陆以外的网络信息提供业务以成为在美国NASDAQ上市的主体。作为新兴的网络公司,新浪网与其他网络公司一样一直处于亏损状态,而为了业务扩张、增加访问量、吸引眼球,公司又必须不断地引入投资维持现金流出,这样在现金紧缺的情况下,公司要留住宝贵的管理人才和技术开发人员只有采用股权激励手段,加上公司的风险投资股东是国外运作规范的风险投资公司,在其指导下设计的股票期权计划就严格遵照了美国的模式。目前新浪网在上市前后尚在实行的股票期权方案包括数批不同的员工期权和经营者期权。
1. Sinanet.com 1997年股票计划(Stock Plan):这一计划是新浪1999年3月收购的Sinanet.com公司原有的股票期权计划,于1997年3月开始实行。新浪将1股Sinanet.com的股票转换为0.6432877股Sina.com的股票并延续了Sinanet.com的股票期权计划。该计划发放的股票期权或者为符合美国税法的激励性股票期权,或者为非法定股票期权,但都符合美国通行的一些股票期权设计标准。该批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一般为十年,当获授人原有公司股权达10%以上时,有效期为5年,期权的行权价不低于授予时的股票市价;而对持有股权10%以上的获授人则不低于市价的110%。获授的期权在可行权后5年内即可执行完毕。
另外,这一计划还包括授予符合计划的员工、管理层的股票购买权,即获授人在获得股票购买权的30天内可以按约定的价格与数量购入相应数额的公司股票。这里的约定价格应不低于授予时公司股票市价的85%,而对于持股超过10%的获授人则价格不得低于市价。
2. SRS国际有限公司1997年股票期权计划:这一计划是SINA.com的前身SRS国际有限公司在1997年8月开始实行的。截至2000年2月29日,尚有257464股期权发行在外,为此计划已增发的新股达246162股,计划剩余的431520股全部转为SINA.com1999年股票计划中的股票期权,而在公司收购Sinanet.com后,该计划中已经发放的期权全部可以行权。该计划的有效期为10年,即截止日为2007年8月31日。
该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为/data0/apache/cgi-bin/publish/doc_add.pl.16,原因是当时新浪尚未上市,没有市场价,同时这一价格已经获得了股东大会的批准。
3. SINA.com1999年股票计划:该计划是新浪1999年开始执行的,截至2000年2月29日,在1999年股票计划下可发行的股票数量为9131520股,在2001至2005年每个财政年度的第一天,这一总量可能按下列三者中的较小者增加:(1)750000股;(2)前一财政年度最后一天发行在外股份总数的3%;(3)由公司董事会决定的更少的数量。另外,在1999年股票计划下董事会每年决定授出的股票期权和股票购买权总量不能超过3000000股。
这一股票期权的行权规定与1997年股票计划类似,但同时计划规定,如果公司兼并其他公司或被其他公司合并或出售公司的全部资产,续存的公司应延续公司现有的1999年股票计划,否则该计划将加速行权,即在交易完成前已授出的期权将全部可以行权。实际上,这一规定使该股票计划具有了反收购的特征。
4. SINA.com1999年经理股票计划(Executive Stock Plan):该计划的主要规定与1999年股票计划基本相同,只是已发出期权的行权价和1999年股票计划中的期权数量有所不同。另外,该计划授出的期权的行权价可以低于当时的市场价15%。
5.1999年员工股票购买计划(Employee Stock Purchase Plan):该计划给公司符合一定条件的员工(每周工作不少于20小时,每年工作不少于5个月)按规定的购买期以低于市场价一定幅度的价格自动购买公司股票。而购买股票的价款将从员工的工资中扣减,但扣减幅度不得大于20%。同时,该计划也有与前述两个计划类似的反收购特点。
6.1999年董事股票期权计划(Directors' Stock Option Plan):该计划授予公司的非雇员董事以非法定股票期权。
以上是新浪已在执行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每一个计划都获得了股东大会的批准,并有详细的执行数量、上限、员工离职后的执行办法以及回购条款等。它们都基本类似于美国目前已较为成熟的获得证券管理部门认可和符合税法规定的股票期权和股票购买权计划。不过,新浪是2000年5月在美国NASDAQ上市的,而大部分经营者期权的行权价当时规定为.33,显然已远高于目前的股价,也就存在与华远公司相似的期权的激励效果受股价下跌影响的问题。当然,由于新浪的一些股票期权是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授予的,当时确定的行权价低于,所以仍处于赚头状态。-
股票期权小常识四则
经营者股票期权——ESO(Executive Stock Option):用于激励公司的高层领导者或核心人员的一种制度安排,即授予经营者的在未来以一定的价格购买股票的选择权,一般在签订经营者聘用合同时确定此种权利,相关条款包含受益人、有效期、购买额、期权实施等几个基本要素。受益人一般是公司董事长、总裁以及一些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科技人员。期权的有效期一般为3-10年。购买额是指期权受益人可以购买股份的多少,一般占总股本的1%到10%之间。在美国,根据其国内税务法则,股票期权可以分为激励股票期权(ISO,Incentive Stock Option )和非法定股票期权( NQSO,Nonqualified Stock Option)。期股或业绩股(Performance Stock):在公司经营者的优惠持股权益与其经营业绩之间确定联系的股份分配方式之一。经营者为公司服务一定期限后,使预先设定的公司的某个或数个业绩指标(如每股收益、股票市值等)得以实现或达到一定增长比例,经营者就可以获得一定数目的股票。举例说明,公司承诺将授予某经理人员1000股期股(以当时的股票市价为准),其授予的前提条件是该经理人员必须在公司服务满5年,并且此5年内公司股票年平均每股收益增长15%。如果这项前提条件没有100%实现,公司就不授予期股,或者按照比例减少授予的期股。当然,类似条件都要事先约定。
虚拟股票(Phantom Stock):指公司赋予本企业经营者的仅有购买名义而非真实股票的期权。被赋予者不享有这类股票的所有权,但与其他普通股股东一样享有股票分红权。这实质上是一种分配方式,将经营者在本公司聘用期间的收益模拟为股东收益,旨在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使其与股东同心同德。经营者被赋予的虚拟股票的数量越多,分红在其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越大,一般来说,其对于公司的忠诚度越高。
股票增值权(Stock Appreciation Rights):指公司给予本企业经营者的一种权益,即经营者可以获得规定时间内规定数量股票股价上升所带来的收益。显然,经营者不拥有股票的所有权。上市公司兑现股票增值权可以依据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非上市公司则需要聘请外部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股票的价值进行评估。为了保证股票增值权的激励作用,一般明确被赋予股票增值权的雇员有权在规定期限内选择行使股票增值权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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