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谭建东 通讯员陈才兴 实习生刘基敏)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最新投诉分析显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伤害的事件,正呈现有增无减的势头。
市消委会负责人指出,该会今年第二季度收到多宗有关消费者在乘坐交通工具时人身安全受到严重侵害的投诉。不少消费者反映公交车的服务质量差,罔顾乘客人身安全。
案例一:市民杨某今年4月22日下午乘坐广州市第二汽车公司增城分公司“增城-石滩镇”的营运中巴,汽车由终点站开出约5分钟后,车内突然冒出白色浓烟,此时司乘人员不是向乘客解释造成事故的原因和指挥乘客撤离,而是各自就近下车逃生,乘客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纷纷从车窗跳下,杨某就在跳车时造成右脚踝关节严重脱臼,流血不止。
案例二:市民黄某搭乘市电车一分公司的104路电车,该车司机在没有遇到障碍物的情况下突然急刹车,将其从后排座位抛到车厢地板上,即时昏迷,该公司只支付了3000元。
部分怀疑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商品,在使用或食用过程中也对消费者造成了伤害。
案例一:消费者叶某反映,其家用煤气炉具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
案例二:今年5月,市消委会接到广西岑溪市消委会转来的信函,投诉有消费者在打开广州市顶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鲜橙汁旋转瓶盖时,瓶体突然发生爆炸,伤及右眼需入院治疗。
案例三:消费者欧某、麦某反映,今年5月23日,他们在锦上添购物中心开业期间前往购物,由于当时人流非常拥挤,商场没有采取任何分流顾客的措施,导致电动扶梯严重超员,形成人压人现象,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导致受伤。
市消委会负责人指出,从上述多宗投诉看,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纠纷的原因有几点:
首先,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把追求利润放在第一位,忽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其次,商家在发生问题时采取拖延战术,拒不负责任,能推就推;
三是没有在可能产生人身伤害的商品或服务场所设有警示标志,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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