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石景山法院对本市首例性用品消费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消费者拿到了双倍赔偿。
-壮阳药其实是食品
2001年10月13日,孙先生前往石景山八角一家商场购物,该商场正在出售“九重阳胶
囊”。受“难言之隐”困扰的孙先生向销售人员说了他的病情。销售人员向孙先生说明了“九重阳胶囊”的疗效,还说该产品已获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产品质量保险,保证能做到药到病除。他们给孙先生出示了“九重阳胶囊”的宣传材料,上面介绍说,在中药“九重阳胶囊”与西药的对比试验中,“九重阳胶囊”能够使白鼠长期保持旺盛的精神状态,西药则不能。宣传材料还说,“九重阳胶囊”以“强肾、补虚、活血、开窍”为立诊依据,药理功效神奇。在销售人员的撺掇下,孙先生一下子拿出2940元,买了30盒。
孙先生在服用了3盒“九重阳胶囊”后,却没有出现宣传材料中所说的神奇功效,也不见药品说明书中所说的“对各种原因引起的阳痿、早泄有很好治疗作用”。这时,孙先生仔细查看药物的包装,才发现“九重阳胶囊”批准文号是97陕卫新食准字第2号,应该是保健食品,根本不是什么药品。
孙先生找到商场,说“九重阳胶囊”没有效果,要求退货。商场却说,“九重阳胶囊”对他有没有效果,他们不能查实,所以拒绝退货。商场的答复让本来就很生气的孙先生尴尬不已。一气之下,孙先生以消费欺诈将商场告上法庭,要求退货并双倍返还货款5008元。
-不实宣传就是欺诈
壮阳药的官司打到法庭上,双方都有点难为情。庭审时书记员恰好是女的,所以辩论中也出现了一些尴尬场面。但是商场坚持说,孙先生是否按照产品说明书服用及疗效如何,他们也不知道,孙先生得拿出证据来。
这样的证据如何去拿?案件让主审法官张鹏也颇费脑筋。他说,依据有关法律,这个案子不能从产品有没有效果去审理。产品本身有无疗效,并不影响销售行为中是否存在欺诈,因而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院经调查发现,“九重阳胶囊”产品的外包装印制的商标为巴马牌,有研制单位,并有陕西省卫生厅颁发的食品类产品证号,但是没有生产厂家。在外包装上,食品类产品证号标记的字体颜色与包装盒底色相近,不够醒目,容易被忽略。
法院认为,商场在向孙先生销售产品过程中应该告知消费者,“九重阳胶囊”属于食品类产品。但是,商场向孙先生出示的产品宣传材料中称之为药品。药品与食品性质不同,功能疗效也大不相同,而且,商场的宣传材料中出现“组方科学谨慎,药理功效神奇”的辅助宣传内容,使消费者产生了消费欲望并实施了购买行为。商场没有尽到向消费者告知的义务,存在欺诈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双倍赔偿”原则,判决商场返还孙先生货款2940元,并赔偿孙先生2940元。孙先生也表示将把剩余的27盒“九重阳胶囊”还给商场。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
-性用品投诉羞答答
记者从一些经营性用品的店里看到,一些保健品打的广告俨然是药品广告,都称“疗效神奇”。夸大宣传和盗用、冒用、伪造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文号是当前性用品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但是,由于性用品消费向来是羞羞答答,许多消费者遇到消费欺诈也是自认倒霉,不愿声张。有胆大的找商家,如果碰上“不按说明书使用,谁知道有没有用”的钉子,也觉尴尬。记者从全国消协了解到,近来这方面的投诉只有两件。
张鹏法官认为,现在,性用品消费市场相对来说是比较混乱的,行政部门应该加大监管力度。作为消费者,在购买这些产品时应该看一看生产日期,看有无正式厂家和批准文号。如果受到欺诈,应当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晨报记者赵中鹏 实习生 方伟 通讯员王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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