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讯】
日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京生针对《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不支持知假买假的消息(本报7月18日曾有报道)表示,“知假买假不属消费者”并未写进上海地方条例,仅是某位负责人的个人观点。他说,地方机构无权对《消法》中“消费者”的内涵和外延作出限制性解释。
董京生说,《消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从立法程序来说,地方机构无权对法律中的“消费者”内涵和外延作出限制性解释,也就是说,上海市消费者协会或上海人大无权将知假买假者排除在消费者之外,除非全国人大作出此规定。另据核实,在《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中,并没有“知假买假不受保护”的条款,此观点只是上海消协一位负责人的个人观点。
董京生表示,任何一部地方性法律,都必须遵循基本法,也就是不能超出《消法》的基本准则,《消法》规定除了购买商品用于投入再生产的不是消费者外,其他的都是。如果要更改《消法》中消费者定义的内涵和外延,权利在全国人大,因此上海消协对“消费者”的解释不符合法律程序。其次从消费动机对消费行为加以限制,是非常不科学的,因为消费动机很难认定,而且也侵害了消费者的购买自由权;另外从结果来看,如果真的不保护知假买假者,最终结果只是保护了制假售假者的利益,而受到损害的是依法经营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消费者。这种结果和立法精神是背道而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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