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易其稿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草案修改稿)》今早再度提交审议
本报今天消息记者曾璇、通讯员任宣报道: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失业后继续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今天上午,广泛征求意见、几易其稿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草案修改稿)》再度提请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审议。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的医疗补助金,按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的比例发放;患严重疾病,到社会保险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社会保险机构可给予不超过本次医疗费50%的一次性补贴。
值得关注的是,比起上一稿,新增加了“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的条款,并且很细致地规定:原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责,原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金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低于当地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
这条规定使得原有单位后来失业的职工也能享受到基本医保,而不只是“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的医疗补助金,保障性加强。
据了解,自国务院发布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大社会保障险种的条例后,失业保险是广东省尚未正式立法的惟一险种。本《条例》如获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后出台,将覆盖广东省境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全部员工,包括国家机关及公务员、工勤人员,甚至外来农民合同制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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