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黄宇 发自上海
基于“王海式打假不属个人消费不予立法支持”这一说法引起的强烈社会反响,上海市消协秘书长赵皎黎日前对“怎样的购买行为才算真正的消费者”作出了进一步解释。尽管赵皎黎强调,不把“王海”列入消费者行列并不是不鼓励打假,但王海7月17日致信本报,对其关于“消费行为”和“打假行为”的认定提出一系列质疑。
据悉,尽管社会各界反应强烈,但上海市正在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仍然不会支持知假买假索赔的行为。
赵皎黎指出,出现以下三种现象之一的购买行为,将可被认定为是打假行为,而非消费行为。一是购买达到一定数量,又没有确实理由证明直接用于消费行为;二是出现重复购买行为;三是知情者购买行为。
王海认为,首先,“购买达到一定数量”的“一定数量”是多少?现在经济富裕了、生活节奏加快,很多人愿意在休息时间大批量购买,免得浪费时间,难道就不是消费者了吗?
“没有确实理由证明直接用于消费行为”的说法就更加令人费解:消费者如果在购买的时候商家没有“限量供应”,也没有要求提供“确实理由证明直接用于消费行为”,那么发现商品有问题就必须证明有“确实理由证明直接用于消费行为”的说法对消费者很不公平,反而是为卖假和造假者大开方便之门,降低他们的买假和造假的顾虑及赔偿损失。
赵皎黎解释说,并不是仅仅从购买的数量上认定是不是“为生活需要购买”行为。如果一位市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他应该被认定为消费者;但在明知是假冒伪劣情况下再去购买,那么第二次的行为就不能认为是“为生活需要购买”行为。
对此王海认为对“重复购买行为”的这种认定不可理喻,如果已经证明是假货,这位消费者买到索赔过了,竟然还可以在市面上重复买到,那么就是商家在“知假卖假”和“知假造假”,怎么惩罚造假和售假的都不为过,提出重复购买就不是消费者,商家可以理直气壮地逃避加倍赔偿的惩罚,这种“认定”如果成立,造假者和售假者肯定要拍手称快!
王海说:“赵秘书长在这里认定了‘知假买假’的打假行为,为什么不认定一下什么是‘知假卖假’和‘知假造假’行为?还有怎样狠狠打击‘知假卖假’和‘知假造假’行为?”
关于知情者购买,王海表示,“知情者购买行为”的认定实在难以证明,商家怎么会知道消费者是否知情不知情呢?如果这样认定,等于给商家充分的理由拒绝对消费者加倍索赔。因为不知情的消费者一般不会来索赔,知情的时间难以确定,如果是媒体披露后买到假货的,可是后来才发现知道是假货的,实在没有办法证明其是知情还是不知情,知情者购买的不是消费者,这一条的规定到底是对谁更有利,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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