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李卫玲发自北京
利用银行电话交易系统的漏洞进行外汇买卖交易获取暴利,这是不是一种合法的外汇交易方式?就像企业利用税法漏洞进行避税,企业的避税行为就可以称为合理避税,但这种外汇交易方式应该怎么界定?
在目前没有任何法律和法规规定这种交易方式是否合法的情况下,法院应该怎么判决?对于银行电话交易系统的漏洞,银行是不是也应该承担责任?
日前在北京开庭的夏文治诉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西单支行(第一被告)、交通银行北京分行(第二被告)、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职工钟强(第三被告)的民事起诉案,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如果夏文治利用延时信号高价买进、低价卖出,银行会赔款吗?
据悉,2000年5月至6月,夏文治在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西单支行用电话交易的方式从事个人外汇买卖,共获利47.79万美元。
交通银行有关人士7月15日说,夏文治当时利用交易系统的延时信号,按住老价格,看着新价格,在同一时间用过时价格低价买进,用现时价格高价卖出。本来,交易价格是随时更新,如果交易方不挂断电话,系统应该自动掐断。但当时电话交易系统不够完备,没能掐短夏文治的操作。夏文治利用银行外汇交易电话系统的漏洞谋取银行资产,属于不当得利。
而夏文治认为,他的外汇买卖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操作程序,其所获取的利益应受法律的保护。
据悉,交通银行的个人外汇买卖业务的顾客都有一本交行发的个人外汇业务买卖的指导说明书。夏文治认为,指导书中有明确的说明:延时信号有重听和更正的作用。他是严格按照规程操作的,他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而且,指导书中没有不能使用延时信号的明确说明。
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的张亚梅律师说,交通银行北京分行的指导书里应该有不能使用延时信号的明确说明,既然没有,47.79万美元应该属于夏文治。
夏文治称,交行北京分行还采用非法手段强行将该款项转入交行北京分行职工钟强名下,后由钟强转给交通银行占有和使用。对此,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庭审中说,相关财产被转入钟强账上无根据。该行人士7月15日告诉记者,不是交行北京分行转走47.79万美元,而是公安局挖的账。
庭审上,被告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强调交行是在发现有人操纵系统,致使正常交易受到干扰时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张亚梅说,这是一起民事案件,法院未立案,公安机关不能介入。中国公安部等几部委一直在下文,要求公安机关不能扰乱民事案件。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举报后,公安局在冻结了夏文治的47.79万美元后,发现这是一起民事案件,应该退还夏文治的47.79万美元。张亚梅认为,夏文治在起诉时,应该连着公安一起起诉。
庭审结束时,双方均愿意接受法庭的调解,但当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返回原告47.79万美元及利息时,被告表示不同意原告的调解意见。所以,7月12日的审理没有结果。
《国际金融报》(2002年07月16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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