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据新华社报道,正在征求意见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经媒体公布后,引起了上海市民的强烈反应。
上海“消法”不保护知假买假
草案认为,旨在打假的“知假买假”不属于消费者行为,因而原则上不予立法保护。
该条例认为,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而以打假为目的的购买行为则不属于消费者行为,因而不受立法支持。
不少上海市民致电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如果这种打假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则会进一步助长不法经营者的造假行为。
知假买假不属消费行为?
上海市消协秘书长赵皎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只要出现以下三种现象之一的购买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是打假行为:一是购买达到一定数量,又没有确实理由证明直接用于消费行为;二是出现重复购买行为;三是知情者购买行为。市民的这种打假行为可以用《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进行调整,但不能用《消法》调整。
广大市民反应强烈
对此,从事市场营销的竺先生认为,“知假买假”式打假行为是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这种行为不属消费者,不受《消法》保护的话,应有补充办法来取代这种打假行为。
市民王海东认为,在消费关系中,由于消息不对称的诸多因素,消费者本身就出于一种弱势地位,因此更应给予倾斜保护。《条例》应鼓励消费者用法律武器来打击假冒伪劣,不管买多少,只要商家存在欺诈行为,都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退一赔一。
一位市场打假人士认为,“知假买假”式的打假无疑增加了卖假人的风险成本,使得卖假者有更多顾虑,对减少欺诈有好处,有利于社会公益。
立法还需更谨慎
对此,上海市人大法工委立法处副处长吴勤民表示,因为知假买假的消费者不是为了真正的消费目的,从打假的需要看可以,但从真正立法目的的实现,还是有一定的差距。不过他表示,市人大将在充分征求市民意见的基础上,慎重地对法律进行修改。
目击者,亲历者,见证者,知情人――《焦点访谈》期待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