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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最终解释权”应该在消费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07月10日 07:53 人民网-华东新闻

  陈雷

  令人眼花缭乱的促销宣传中,常不忘附上一句“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属于主办者”。这表明,商家的法律意识在增强。

  约定“解释权”的目的是清楚的,即用以“规避”策划创意之初一些始料不及的麻烦
。可是,商家的麻烦是少了,消费者的麻烦却可能多起来。因为在很多情况下,这个“解释权”成了某些商家的“保护伞”,被用作计划不周乃至敷衍塞责的挡箭牌、遮羞布。更有少数人实际上在计划之初就是想让“解释权”当陷阱的,他们先以花言巧语的承诺招徕顾客,一旦暴露出问题,再以“我有解释权”金蝉脱壳。

  也许靠这个“解释权”,商家能自圆其说于一时,却必定会在顾客心目中留下极其恶劣的印象。对于商家而言,你的一举一动,“最终解释权”实际上是在消费者手里!

  不要耍小聪明,经商大智慧从根本上说只有一个:信誉无价!


  目击者,亲历者,见证者,知情人――《焦点访谈》期待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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