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1日电(记者苏敏)从今天起,《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这是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的第354号令。国家旅游局和公安部1997年7月1日发布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除。
新《办法》共33条。其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
新《办法》规定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具备如下条件: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或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对于保障出国旅游者合法权益,规定组团旅行社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不得虚假宣传,报价不得低于成本。领队应介绍旅游目的地国家的相关法律、风俗习惯以及其他注意事项。组团社须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合同中应包括旅游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价格、食宿、交通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新《办法》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做出了强制性要求,同时还强化了对旅游者在境外遇到特殊困难时的外交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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