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建红)南京执行新的最低工资的消息在本报发布后,不少读者来电询问;除去最低工资标准部分,最低工资还应包括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失业)最低缴费额部分,这部分究竟如何计算?记者昨日就此咨询了有关部门。
据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法规处有关人士介绍,社保最低缴费额的计算公式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12(月份)×(8+2+1)%”,其中“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以劳动
部门公布的为准,括弧中的“8”为养老保险,“2”为医疗保险,“1”为失业保险,对尚未参加医保的企业职工,括弧内按(8+1)计算。法规处有关人士还特别指出,社会平均工资在南京市区及各区县也各有不同,原因是各区县不是一个统筹区,城调队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因包括公务员等高收入人群在内,而比企业职工工资要高,因而应以劳动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为准。另外,职工超出最低工资以上的个人缴费部分,还是要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按照上述计算公式,以南京市区为例,上年度劳动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为14104元,如果养老、医疗、失业保险齐全,其社保最低缴费额应为14104×60%÷12×11%=77.57元。本次最低工资调整后,南京市区执行最低工资的企业职工实际增加工资额为30+77.57=107.57元。
《江南时报》(2002年06月27日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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