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赵红)本市又一起消费者诉商家兑现“假一罚十”承诺的案件,昨天由虹口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上海百信鞋业公司退还消费者购鞋款398元,并赔偿3980元。
今年5月11日,大连消费者阎某在上海百信鞋业公司购买了一双标明为“鳄鱼”牌的皮鞋,价格为398元。开发票时,售货员在发票上明确写明该皮鞋为“鳄鱼”牌。当时被告在店堂内挂出了“假一罚十”的告示。
阎某回家后,发现新买的皮鞋并非为“鳄鱼”牌,而是“约氏鳄鱼”牌。尽管只有两字之差,但阎某觉得商家这种做法是欺骗消费者,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假一罚十”的承诺,退还购物款398元,赔偿3980元。
对此,上海百信鞋业公司辩称,该公司出售给原告的就是“约氏鳄鱼”牌皮鞋,之所以在发票上载明“鳄鱼”牌,是售货员书写时图简便所致,公司虽然承诺“假一罚十”,但该公司的销售行为并未构成欺诈,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法院审理中查明,被告销售的“约氏鳄鱼”牌皮鞋未经注册,且未得到“鳄鱼”商标注册人的使用许可。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销售与注册商标“鳄鱼”相类似的“约氏鳄鱼”牌皮鞋,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且被告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时,在商品标价签和发票上均载明为“鳄鱼”而非“约氏鳄鱼”,是对消费者的有意误导,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另外被告在店堂内承诺“假一罚十”的告示,应视为原、被告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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