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在上海万得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之始就担任总经理的徐先生刚辞职,公司曾允诺过的276万元的特别奖励金马上一笔勾销。为此,徐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得到了支持。但是公司却对裁决表示不服,并一纸诉状递至浦东新区法院。昨天下午,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责令万得公司支付徐先生1999年至2000年特别奖励金276万余元。
1994年元旦,徐先生受聘于刚成立不久的万得公司并担任总经理。经过徐先生和公司员工的协同努力,公司业务蒸蒸日上。
1998年3月,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公司合营期内赢利的年份,从职工奖励、福利基金中提取相当于投资方当年实际分配利润总额10%的金额用于对徐先生、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的奖励,其中徐先生为30%。同时,董事会又通过决议,规定从当年1月1日起,公司的职工奖励、福利金基金增加至8%。之后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调整为5%,在这5%中的50%用于奖励总经理。徐先生于当年分数次领取了1998年度的奖励金73万余元,以后年度未领取。
去年2月,徐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职,公司董事长在他的辞职报告上签字同意。提出辞职后,徐先生正常考勤工作至次月12日,此后再没有履行总经理的职责。4月21日,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徐先生辞职,并从当年3月14日起生效。
为表彰全体员工在2000年的工作业绩,董事会决定按2000年公司的5%嘉奖全体员工。7月2日,万得公司将退工通知单和劳动手册交给徐先生,上面记载的退工时间均为2001年5月31日。期间,徐先生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特别奖励金,遭公司拒绝。
2001年6月19日,徐先生向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仲裁委的仲裁责令万得公司支付徐先生应得的276万余元奖励金。万得公司认为,2000年度的奖励金决议是在徐先生离开公司后作出的,徐要求公司支付特别奖励金没有依据,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驳回徐先生的主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先生主张的特别奖励金,是万得公司董事会给予他的工作业绩奖励及对于以后工作的激励,属于劳动报酬范围。据此,万得公司理应支付徐先生1999年应得的奖励金人民币116.5万余元,2000年度的特别奖励金人民币159.5万余元。(记者吉建富通讯员万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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