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于瀛/文
由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制订的“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和舞厅消费”的条款,5月1日开始实施。该条款的实施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这一规定是否已在深圳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什么样的问题呢?记者追踪了“禁止自带酒水”话题。各方人士提出了一个疑问:“禁止自带酒水”还能走多远?
酒店看法
冯纯松(莲花岛酒楼南油店高级经理):我们知道这个条款。不过在我们酒店根本就没有实行,原因很简单,只要客人消费得开心,我们经营就成功了。当然,作为酒楼,我们不希望客人自带酒水,但是如果客人真的自带酒水,我们也不反对。至于自带酒水的开瓶费,我们也从不收取。
丹桂轩酒店负责人:关于禁止酒水自带的行规,这里的做法依然是以客人方便为前提,不做硬性的“禁止”规定。客人来到店里,已经是给了酒店生意。如果禁止自带酒水则会伤了客人的感情。
张梅(“老独一处”酒店服务员):我们酒店属于大众化消费,来这里的客人很少有自带酒水的,所以我们酒店也从没对自带酒水做过禁止规定。在我们这里客人最常饮用的是啤酒,其次是各种果汁饮料。站在酒店的角度看,自带酒水的确影响商家利益,但餐饮业竞争激烈,没有哪一家酒楼会因为客人自带酒水,拒绝其上门。
徐某(本色酒吧调酒员):酒吧不允许客人自带酒水,这似乎是一条不成文的规定。或许消费者也知道酒吧做的就是酒生意,所以我们酒吧自营业以来,从没因为客人自带酒水而产生过矛盾。作为到酒楼就餐的消费者,我认为,一般的酒楼很少经营名贵酒,这种情况下,应该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酒楼可收取一定的开瓶费。
部分酒店经营者就此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确实是一件好事,但是否严格执行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据悉,目前深圳大多数酒店的主要收益来自于客户和餐饮。而在餐饮服务中,酒水是一项重要内容,因为各酒店的酒水售价一般是外面价格的1~3倍,餐饮消费中酒水的利润可能要占到整个利润的三分之一还要多。
消费者看法
黄良快(厦门大学深圳研究生院首席代表):应该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酒楼可以根据服务档次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因为在不同情况下,每一个消费者对洋酒、国酒及白酒都有自己的品味需求,酒楼如果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则是对客人的怠慢。随之而来的后果就是客人的减少。
刘建华(“心悟”通讯公司总经理):我对禁止自带酒水还是颇宽容的。星级酒楼禁止自带酒水可以理解,毕竟酒楼的各种其它服务水准还是很高的,但是一般的酒楼如果限制自带酒水则是对消费者的不公平。
饭店顾客汪先生:酒店这种行业,本身就竞争激烈,若把这一条款置于酒店餐厅的明显之处,我看就有“逐客令”的味道了。明明是和市场售价一样的矿泉水,一摆进了星级酒店,客人也会觉得你这里的贵。如再标上“谢绝客人自带酒水”,谁还敢在你这饮酒喝水?
专家看法
某业内专家:顾客与餐馆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愿意,都可以终止交易。经营者应该让顾客在消费之前有“知情权”,如果消费者在点餐前已“知情”,那么在结账时就应尊重餐馆的规定。商家从人情和生意角度,允许客人自带酒水,但这不应形成惯例。只要价格公道,客人还是能接受的。人们并不喜欢提着沉重的酒瓶来消费。
某大学顾教授:饮酒是一种综合性的享受,客观上消费者享受了酒店的所有文化设施,商家应用现代营销学的观念为消费者提供选择余地,使消费者带不带酒水都能得到同等的享受,引导餐饮文化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从消费者角度来讲,应自觉地从饮食形式、心态方面提高档次,理智地选择自己的需求。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看法
周柳强(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由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一些酒店宾馆及其它消费场所禁止顾客自带酒水的做法显然违背了这条法规。酒店谢绝自带酒水,令消费者无法选择酒的品种和价格。因为酒店的酒的品种和价格是确定的,消费者如果想使用酒店没有的品种只有自带。谢绝自带酒水,实际上就是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和商品,是不合法的,这一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刘仕超(深圳酒类行业协会会长):对“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我有三点想法:一是这个规定在法律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冲突,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如果酒楼自行规定禁止自带酒水,这是企业自身运作的经营方式,别人不方便评论;其次,消费者去酒楼吃饭是自己的权利,可以任意选喝自己喜欢的酒,自带酒水也在权利范围之内;第三点,如果消费者自带酒水,酒楼认为客人利用了酒楼的酒具和享受了酒楼提供的服务,则可以收取开瓶费,但这应该叫做服务费,价格也不应太高。
不久前,广州有个消费者把酒楼告上法庭,原因就是酒楼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法院的最后判决是消费者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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