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胡名忠通讯员陈出新)将价值2.5元的同类商品带入超市,使超市误将其当成小偷,出现争执后,顾客将超市告上法庭,索赔名誉损失费20万元。但日前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的行为是基于顾客李某首先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之下采取的,不构成对顾客的人身自由权和名誉权的侵害。
李某是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2000年4月15日12时许,她来到宝安沙井美康商场,在
小工艺品柜台,她反复摆弄梳镜达30分钟,随后将一个梳镜放入自己的手提袋。商场工作人员当即上前制止,但李某回答说梳镜是她男朋友一周前送给她的生日礼物。工作人员检查该梳镜发现它与商场的梳镜的包装、标价纸、款式与商场摆卖的梳镜一模一样,也没有打开使用过的痕迹。于是工作人员让其出示电脑小票,李某说小票在朋友身上。13时35分,李某来到商场办公室给她朋友潘某通话一分钟左右,挂断电话后,告诉商场他朋友需很长时间才能赶到。大家在等待了一小时后,仍未见李的朋友出面,商场便提出由她交20元保证金后,让她离开商场。
15时许,在李某离开商场不到10分钟,李的朋友潘某向派出所报案:“美康商场拘禁了他的女朋友。”民警赶到商场后,潘某出示了4月8日在该商场购买梳镜的电脑小票,注明金额为2.5元,商场于是退回20元保证金。4月25日,李某向新桥工商所投诉,工商所出面调解,商场营业部经理向李某书面道歉。随后,李某将商场告上了法院,认为商场工作人员对其采取了侮辱、诽谤、体罚等行为,侵害其人身自由权和名誉权,要求商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商场设置了寄存处的前提下,将同类商品带入超市,忽视了自己作为消费者应尽的注意义务,商场从维护自己的利益出发,当然有权询问商品是否结账及来源。李某未能就争议商品及时提供电脑小票等证据,造成自己滞留在商场的责任不能归咎于商场。由于李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先,商场随后采取的措施并不违反法律,所以不构成对李某的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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