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过某些大超市的人,大都有过付款后提着大包小包让超市复核员逐一验货、盖章才放行的经历。因为被检查的只是刚买到的商品,大多数顾客也觉得超市的做法无可厚非;虽有一些顾客不满,但又苦于找不到拒绝的理据,不得不从。
其实,从法律角度分析,便能看出这种做法的不妥之处。顾客到商场购物,可以理解为一种简单即时的合同行为:商家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商品;顾客按合同规定金额付款,取
得商品。根据《合同法》的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就是说,只要消费者交足货款,并从店员处取得货物,货物的所有权即发生了转移。消费者即使仍未离开该商店,也不会改变其成为所购物品所有者的法律事实。商家如果无缘无故再进行检查的话,可以认定该行为是对消费者所有权的一种侵犯。
当然,商家也有自己的“理由”——防止收款处错收款或者消费者错拿了商品。说白了,最终目的就是“防盗”。但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许多商场都装有闭路电视等监控设备,若要检查,也只需检查那些确实可疑的人,不应该逢人必查。
撇开法律从道德范畴来讲,商家无端检查消费者已付款的商品,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对消费者道德操守的一种不信任,甚至可以说是对顾客人格的侮辱。试想一下,真金白银地买东西也要被人怀疑,谁愿意接受这样的“款待”啊?
目前,商家“出门验票”已是理所当然,而消费者接受检查也是“习惯成自然”。看来,如果想要消除这种社会“默认”的侵权行为,双方都得“补课”。赵少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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