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效仁
从5月1日起,饭店可以冠冕堂皇地拒绝您自带酒水了。正式施行后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将是拒绝您的正式理由。
该《规范》写道:“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
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这是中国消费行业的第一部全国性行业规范,所提到的饭店当然包括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各种经济性质的饭店,含宾馆、酒店、度假村等,几乎将所有饭店一网打尽。正因如此,才更值得忧虑和警惕。
近年来,关于饭店是否有权拒绝客人自带酒水以及收取开瓶费的话题,一直在酒店业和客户之间争执不休,而且在媒体上进行过认真热烈的讨论。虽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媒体的声音无疑是反对者居多,认为此举有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但言者谆谆听者邈邈,而此次却将其写进了行规,无疑使得饭店业腰板更硬了,同时也可以看做行业法规对于国家法律的公然挑战。《消法》显然应该高于行业性法规。《消法》第九条明确写道:“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十条也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而拒绝自带酒水的行规显然与此背离。
不错,饭店可能提供更多的酒水品种,但无论多少都不能保证满足任何一个消费者的需要。也就是说,那种拒绝自带酒水的行规,侵犯了《消法》赋予的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
尽管这一行规可以公开告示,设置在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但并不能因此认定为消费者的默认。因为这种强制行为显然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
先不说饭店的酒水真假程序上有些并不能让消费者放心,单是其酒水的价格就难免有暴利之嫌,消费者自带酒水既是无奈亦是理智的选择。而这种选择,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可以轻薄和侵害。
换言之,拒绝自带酒水,就是强迫消费者接受其商品和服务。这种强买强卖,无疑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我们知道,行业性法规往往维护其自身利益,甚至借为国家制定代拟相关法律文书时,夹带私货,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随着依法治国的进程不断推进,这种状况多少有些改进。有些行业性法规在拟定过程中,开始搞一些听证会,注重听取公众的意见。尽管有些可能并不情愿。
但像《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的出台,如此公然与《消法》相抵触,却堂而皇之地施行,倒叫人疑心不知个中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无论如何,全凭行业自身一家人自说自话,这样的行规要保证公正公平合理合法,我看也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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