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届时,劳动者可以口头形式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据了解,此类口头劳动合同主要针对那些非全日制的小时工。但不少人对口头合同是否会因口说无凭而使自己利益受损表示担忧。
该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谈育明律师说,有些不正规单位为了逃避有关责任,让一般的工作人员与劳动者口头约定,但通常只有公司经理或人事负责人才有权代表公司与劳动者订
立口头劳动合同。这样,这些不法单位会以劳务工为借口不给劳动者加班工资、不缴保险金或将工资定得很低。
东方正义法律事务所的刘军杰律师告诉记者,条例施行后,劳动者可以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与每个单位口头约定的工作时间应当在法定工作时间的50%以下(即每天不超过4小时)。
求职者还应注意的是,与自己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每个单位都应按比例缴纳“四金”,在口头约定时,自己要做到心中有数,如果一些单位避而不谈,也应主动提醒。
天宏律师事务所的于大江律师指出,口头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小时计算,并且不低于法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如果单位开出的最低工资标准低于每小时4元,劳动者可直接向劳动部门反映。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遇工伤事故或职业病,都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关责任。此外,为防止个别单位日后抵赖曾口头订立过劳动合同,劳动者应该保存好工资单、工作证、考勤证等,以备发生争议时作为证明。(韦蔡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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