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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色瘟疫为何到处传播?揭开传销墓穴套牢活人内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04月12日 10:17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王子恢 屠建路

  近7000名受害人通过代表签名向本报记者反映河北省三河市灵泉灵塔公墓在京违规销售墓穴,记者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一种利用公墓进行传销的骗局正在全国犹如一场黑色瘟疫到处传播

  你是一个大活人,突然有一天,有人来劝你花钱买一个墓穴,你干么?

  你一定不干,除非你是个傻瓜。

  但是如果这个苦口婆心来劝说的人就是你的知心朋友、亲戚甚至是直系亲属——儿子、哥哥、姐姐、妻子等,而且他会告诉你墓穴是一个比银行存款、黄金、股票、期货、国债房地产等更具保值升值潜力的新兴无风险投资方式;不仅购买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升值,还可以在内部像股票一样挂牌委托转让;更为诱人的是,你在购买5个豪华墓穴以后,即可以获得购买至少5000股该公司原始股的权利,开发此公墓的公司即将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后面值1元的原始股即可升值几十倍。

  你可能感觉有些天花乱坠,但是你随即就能在那些合法注册的公司里看到政府部门盖章的销售委托书,还能拿出报纸和电视的报道,能拿出极详细的投资渠道对比分析,能拿出更多的政府批文,能拿出世界各地及国内同行业的市场行情表,最重要的是,你看到那些墓穴的价格的确是经过了物价部门的审批,而且正在以几百元的价差飞涨……

  如果你对公墓管理的国家政策法规不了解而又缺乏必要的投资知识,那么你至少已经心动了。

  如果你没有买,那么你绝对是对了;如果你由此而认为绝对不会有人买,那么你一定错了。

  因为,河北省三河市灵泉灵塔公墓已经用上述的手法创造了令人惊讶的销售业绩,他们开发的骨灰墓穴已经通过极为隐蔽的传销方式,卖给了全国各地的大活人——仅仅在首都北京,受三河方面委托销售墓穴塔位的北京市天宝福园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就通过其下属机构,将至少2万活人发展成三河公墓的客户。

  然而这些客户告诉记者:“我们上当了,三河的骨灰墓穴,是专套活人的大陷阱。”

  房地产公司传销“阴宅产权”

  离异的下岗女工孙某就是众多上当受骗者中的一个。1999年,为了获得了一份工作,她用从牙缝里抠下来的积蓄,在北京建国门一公司以7200元的单价购买了两个豪华型骨灰塔位。众多朋友为主动支持她的工作,先后成为她的下线并购买了20个骨灰塔位,价值15万元左右。当他们拿到所谓的“产权状”以后,发觉根本就无法转让,退也退不了,这还不算,到了后来,连人也无法找到了。

  孙某既感生活困顿,又感愧对朋友,在绝望之余,她曾先后两次以服用安眠药和切割静脉的方式自杀未遂。重新坚强起来的她,决心弥补朋友的损失,每天打两份工,工作10多个小时,她告诉记者:“为换得一点报酬,我已经先后四次代人献血。”

  蔡某,2001年3月在三河公墓北京的销售机构购买墓穴塔位后,平静而幸福的家庭生活从此被打破,全家先后落入墓穴升值陷阱,近80万元被墓穴与所谓子虚乌有的“原始股”圈去。抗美援朝老战士赵老先生,先后以9600元的单价购买5个骨灰塔位与5000股原始股被套,老伴生病无钱治疗。30多岁的看车女工何某,以3800元的单价购买了3个骨灰塔位,上当后无法解套而发疯,现已被有关部门送回老家……

  记者手中拿到的受害人材料中,记录了一个又一个残酷的事例。

  据了解,1997年10月14日,北京亚洲星辰投资公司(星辰集团)下属的北京天宝福园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和河北省三河市民政局签署合作协议,开发了座落在三河市境内的灵泉灵塔公墓。此后,双方在北京崇文门外花市大街126号设立了北京灵泉福园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三河市灵泉灵塔公墓驻北京办事处,并先后注册成立了29个咨询公司作为营销处,以传销的方式拉人入伙,销售来自河北三河的“阴宅产权”。

  记者从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材料上看到,北京灵泉福园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所注册的经营项目中根本就没有销售公墓产权这一项,其分支机构、对内称为“五处”、骗人最多的北京海恒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也没有经营公墓销售的内容。其在北京的经营没有经过任何相关部门的批准。

  从这些公司当年的宣传材料上,记者可以看到,他们宣称北京市10年内不批准土葬用地,全国范围内10年不批准殡葬用地。并由此得出结论认为,北京市将出现墓地短缺,三河市的灵泉灵塔公墓骨灰格位将会大幅度升值,其年升值率可以达到15%——20%,投资骨灰格位的风险除了战争及地震之外,其概率为0,收益比银行存款利率高得多,比股市有保障而且不交所得税,优于其他任何投资方式。加上有原始股做诱饵与一张张价格飞涨的调价公告,不知道使多少百姓的钱财落入陷阱。

  据受骗的投资者称,三河市建成了一部分墓穴塔位,但种种迹象表明由于上当受骗的人极多,北京的销售机构可能已经开始空卖产权,因为有投资者发现实际塔位的编号与所出售的塔位编号不相对应,一个塔位可以卖出好几个不同的塔位编号,已卖出的塔位权状还有许多没有编号,只是作为一个象征存在于个人手中。投资者还称,从他们的“权状”来看,卖出的塔位权状编号已经超过了10万,而实际上公墓建设得并没有那么多;为了灭迹,销售方从客户手中收回了重复编号的权状1800个,换成了白条。

  由于销售火爆,三河的公墓事业的确如火如荼。从该公墓给客户的公告中也可以看出来,客户一次持有“权状”超过100个之巨的不乏其人。三河市灵泉灵塔公墓去年11月30日还发布了一份客户告知书,宣称该公墓已建设成功各类塔位125000个,并郑重宣布“所有售出的墓位证书都有相应的塔位实物存在”。

  据此,即使是将10万格位按该公墓当年最底的起价3000元计算,该公墓也已经通过销售塔位获得了3亿元的资金。况且该公墓在1997年至2001年6月22日之间,其销售出的大量塔位是以近万元的高价卖出的,除此之外,还有大量的面值1元、以5000股为单元出售的所谓“原始股”所得,三河灵泉灵塔公墓所得的资金,是一个让人瞠目结舌的天文数字。

  据公墓方称,当前灵泉灵塔公墓建设综合成本已经“突破一亿元人民币”;但是根据记者所掌握的有关资料看来,灵泉灵塔公墓销售所得并没有完全投入到公墓的建设中。根据三河市计划局的相关文件,该公墓项目的总投资额只有5000万元人民币。而记者手中一份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财产险单显示:至2001年3月,三河灵泉灵塔公墓的固定资产为2000多万元。从投资者手里拿到天文巨款的灵泉灵塔公墓,在建设上到底花了几个子儿?

  有投资者对记者说:“墓穴传销是一个令人毛骨悚然的圈钱陷阱!”

  记者在调查采访中掌握的数字可以为这一结论佐证:在不到两周的调查采访中,截至发稿时止,以签名方式向记者反映受害情况的投资者,在北京已经达到6109人,损失资金共计1亿5千多万元。据投资者介绍,传销最火的时候,三河公墓在北京销售处的一个分支机构每月就能发展500人,在几年的传销过程中,至少有2万人上当受骗。

  另有唐山近600名受害者在给记者的材料上签名并按上了手印。唐山投资者称,唐山三鑫信息咨询公司及经营者闫伟和张玉兰、唐山金鼎信息咨询公司及经营者杨霞和万强、唐山京唐信息咨询公司及经营者王增文和樊秀芹在三河灵泉塔公墓还未建成的情况下,就在唐山代理预售“塔位”,诱使群众投资购买,有至少2000多人上当受骗,涉及资金总额在3000万元左右。

  而这仅仅是冰山一角。据了解,三河市的公墓除在北京和唐山销售之外,已经以同样的方式卖到了大庆、大连、郑州、秦皇岛甚至新疆等地;投资者反映,直至现在,三河市的公墓在许多城市还在热卖,而其在北京的销售已经更加隐蔽。

  同样的骗局在全国各地犹如一场来自地狱的黑色瘟疫般大肆传播。据本报调查与受害人举报,成都、武汉等地都有建设公墓再以类似的传销方式诱骗不明真相的群众进行投资的行为,社会危害极大。

  以首都北京为例,同样的墓穴“传销”就有好几家。除三河市的公墓在京违法销售之外,来自河北易县的西陵墓穴也在北京大肆销售;此外,昌平十三陵天堂别墅及房山、静安一带的公墓纷纷效仿,视国法于不顾,在市区设立许多灰色窝点,以金字塔传销方式拉人入伙,聚敛钱财。据了解,在北京市三里河、甘家口、灯市口等地的大楼内,墓穴传销的圈钱陷阱正将越来越多的活人深度套牢。传销、炒卖公墓国法不容

  就三河公墓在北京违规销售的情况,记者在清明节前一天来到八宝山,采访了北京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该处相关负责人明确告诉记者,在北京市,所有利用墓穴进行传销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它违犯了国家民政部关于公墓不得预售、不得传销、不得炒买炒卖、不得易地销售的明文规定和《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所有外地公墓在北京的销售行为均没有经过北京市殡葬管理处的批准,而北京市内一些违规销售的公墓,民政部门将会同工商部门采取果断措施。

  “北京市现在公墓29座,另有许多骨灰堂与骨灰墙,在未来的50—70年内,北京不会出现骨灰存放紧张的现象,而且越来越多的人在过往后选择了海撒。”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北京,一般存放骨灰的费用只有几百元。如果是在老山公墓,则更便宜,租用一年只要50元即可。”

  记者还了解到,骨灰格位不是一般的商品,不得随便出售,只能凭借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到公墓租借,一般租用期为20年,期满后可以续租。

  几位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国家关于公墓管理的相关政策。

  早在90年代中期,国内就出现了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殡葬管理法规和政策,非法从事墓穴(塔位)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的活动。对此,民政部于1997年12月2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下发了《关于禁业利用骨灰存放设施进行不正当营销活动的通知》,要求各地民政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各种不正当营销现象,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资金流失。

  这个通知首次对骨灰存放设施的性质进行了明确。通知指出:“骨灰存放设施不是一般的商品,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死亡者的证明,办理购买和使用手续,公墓(塔陵园)不得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购买者不得私自转让、买卖。公墓(塔陵园)原则上不在异地设立办事处或销售点,确有必要的,必须经异地省级民政部门的批准,并接受当地民政部门的管理。”

  1998年1月6日,针对各地公墓建设与经营中的许多违法违规行为,民政部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意见称:“有的公墓单位为牟取暴利,把骨灰存放格位混同一般产品,以增值为诱饵,欺骗群众竞相购买,大肆进行传销和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引发出一些不安定因素。”要求对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加强对公墓(含塔陵园等骨灰存放设施)的管理,坚决制止并制裁利用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和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

  这个《意见》再次明确规定:各公墓单位原则上不得跨省设立销售机构。有特殊情况需设立的,要经公墓单位所在地和设立销售机构所在地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两地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文件予以登记注册。

  《意见》再次明令严禁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及骨灰存放格位。要求各地合理确定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价格,明码标价;要凭用户出具的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提供或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

  1998年5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98)25号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转发了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再次要求各地采取坚决有效措施打击利用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进行传销和炒买炒卖等不正当营销活动。

  参照国家有关政策,北京市于2001年对原有的《殡葬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正。新的《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明文规定:公墓应当凭火化证明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出租墓穴和骨灰格位;禁止出租寿穴。承租人不得转让墓穴或者骨灰格位。禁止利用墓穴和骨灰格位进行炒买炒卖等非法经营活动。同时,该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出租寿穴或者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格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民政部门提醒广大群众,了解相关的法规政策,不要上当受骗。公墓法人代表是民政局长

  国家从1997年就开始陆续发文确立相关政策,三河市有关方面难道对此尤其是国务院办公厅(1998)第25号文一无所知吗?

  在事件发生与处理的过程中,记者注意到,三河市灵泉灵塔公墓与三河市相关政府部门一直在通过各种努力清洗自己与传销炒卖事件的干系,一再声明事件是由他们的委托方——北京的一些咨询公司违规操作而引起的。三河市民政局称只是委托了北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咨询公司进行咨询宣传。三河市政府有关方面也认为此案是“企业与客户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属企业行为”,政府只是“负有监督、协调解决的责任。”同时,三河灵泉灵塔公墓也在一份致客户的公开声明中称是“一部分不规范的咨询服务公司”“做出了一些不切实际的不符合本公墓所倡导的理念的宣传误导”,并声称要“分清责任、勇于承担。”

  真实情况到底是什么样?我们不妨看看下面有关材料。

  记者获得了一份三河市民政局于1997年10月18日给其合作者下发的《委托书》,《委托书》中说:“我局灵泉公墓管理处与北京天宝福园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经营三河市灵泉福园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塔陵。经研究,同意委托北京天宝福园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全权负责在境内外进行销售。”这封销售委托书抬头印有“河北省三河市民政局信笺”字样,落款位置分明盖着三河市民政局的大印。从一份内部《更名通知》上也可以得到证实,三河市灵泉福园有限责任公司就是现在的三河市灵泉灵塔公墓。

  “我们从北京买到的权状上,盖着‘三河市民政局灵泉福园’的钢印,在封面上,还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三河市民政局监制’的烫金大字。”就在几天前,几位上当受骗的70多岁的老人手拿塔位权状气愤地对记者说。

  从记者掌握的相关材料看来,在三河灵泉灵塔公墓的建设过程中,是三河市民政局向三河市人民政府递交了需要荒山的请示,记者看到,三河市人民政府1997年9月10日的47号文就是直接批复给三河市民政局的,三河市民政局由此取得了359亩荒山的使用权。同时,廊坊市民政局与三河市计划局关于灵泉公墓项目建设的相关批复也都是直接批给了三河市民政局而不是三河市灵泉福园有限责任公司。

  还值得一提的是,三河市灵泉灵塔公墓的法人代表是三河市民政局局长孟宪华。记者在采访调查中获得了三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7年10月14日颁发给三河市灵泉灵塔公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上面赫然显示法定代表人为孟宪华。

  在采访中,记者注意到,三河市灵泉灵塔公墓为配合其在北京的销售,借殡葬事业改革之名,在各大媒体上大做宣传,不仅公开称其公墓骨灰塔位“拥有50年的使用权”,而且称“灵泉福园的宝塔塔位,可以说是一个投资项目。投资宝塔塔位从消费者需求、环保、稳定获利、风险程度等诸多方面分析,都是较好的投资项目。”将国家明令规定使用期限只有20年、不得炒买炒卖的墓穴当做一种投资项目进行宣传。

  记者看到,该公墓在销售过程中,三河市物价局做的物价核定极为模糊,所批复的墓穴价格执行幅度形成的自由空间很大,有4000元至50000元、2000元至10000元的价格浮动幅度。从1998年至2001年6月期间,该公墓一次又一次地以“经三河市物价局核定”的名义,不断调高销售价格,长廊普通型骨灰塔位从最初的3000元,分别经历了3800元、4000元、4300元、4700元、5000元、5200元、5600元等价格。豪华型双人塔位则从起价6000多元起一直逼近万元高价。

  三河市灵泉灵塔公墓于1999年4月21日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才取得公墓经营许可证。但是其销售业务从1997年就开始在北京开展。1999年8月,河北省民政厅又为公墓发了年检合格公告,直到2001年11月,河北省民政厅意识到该公墓的违规行为,下发了不给灵泉灵塔公墓发年检合格证的公告。绝不是简单的经济纠纷

  越来越多的群众发觉上当后,原来经营销售公墓的一些机构也随即关门大吉,人去楼空。受骗者手持一张空纸,纷纷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追回损失并惩治相关人员与机构。此后,民政部责成河北省民政厅、三河市人民政府及三河市民政局妥善处理此事。2001年12月14日,在北京,三河市市长主持召开了有民政部相关负责人参与的解决三河市灵泉灵塔公墓同客户之间“经济纠纷案件”协调会议,会议纪要认定:

  灵泉灵塔公墓案件是一起由公司在经营中违规操作引发的企业与客户之间的经济纠纷案件,属于企业行为。政府负有监督、协调解决的责任。同时,北京投资建设公墓方代表周一晨明确表示此起案件的引发,其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承诺用自己经营的公司的全部资产,在适当的期限内,依法解决客户合理的退款要求。三河市人民政府承诺监督北京投资方在一周之内就退款等有关事宜拿出初步解决方案。但是时至今日,这起事件还是没有一个最终的结果,上当受骗的投资者仍没有追回损失的希望。

  一部分投资者想到了法律。有86名投资人委托北京国韬律师事务所发起了诉讼。但是,没有想到的是,他们数次到三河,当地法院都告之对此案当地不予受理。

  在一个阴雨天,记者采访了这86名投资人的代理律师——北京国韬律师事务所曾斌。

  “这绝对不是一个简单的经济纠纷案件。”关于三河市的这起案例,曾斌告诉记者,三河方面存在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鉴于此,曾斌认为,如果要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可以通过三种诉讼方式。一是行政诉讼。状告三河市有关政府部门,为受害人提请国家赔偿。曾斌认为,在三河市公墓传销致使大量群众受害的过程中,三河市有关政府部门存在严重的作为和不作为现象。三河市民政局局长任公墓法人代表可以说是政府作为的一个典型,而民政部门在国务院办公厅(1998)25号文下达之后,依然不对公墓销售中的违规行为加以制止,是不作为的一个典型,据此,可通过行政诉讼,要求三河市有关政府部门承担责任。二是民事诉讼。三河市灵泉灵塔公墓在销售的过程中发布虚假广告,同时违反国家政策进行违规销售,已经构成非法经营,其与受害者之间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受害人可以违法经营直接起诉三河公墓,作为过错方,公墓应该承担受害人损失。三是刑事诉讼。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一是通过公安部门立案,查处三河公墓非法经营;二是通过检察院以渎职及不作为起诉三河市有关政府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不排除通过此方式查出贪污腐败的可能。

  曾斌告诉记者,当前之所以出现此种情况,与我国公墓管理与销售方面的立法滞后有关,在此方面没有硬性的法规条例,处罚措施也不能细化,即使查处,也无法真正为投资者追回损失。在这种情况下,许多违法者便有恃无恐。因此他建议国务院应该对此进行相关的行政立法,对预售、传销、炒买炒卖、易地销售公墓等行为做出立法性的规定,正式将此纳入非法经营的范畴。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籍此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炒卖、传销墓穴行为从司法角度定性。

  根据记者了解到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在《关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问题的请示批复》中指出,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这个批复自2001年4月18日起已经开始施行。

  其实,发生在三河市公墓传销案并不是首发,在此之前,1995年,广东惠阳唐京公司将骨灰塔位包装成“小房产”,在深圳、广州、汕头、珠海等地销售,迅速在珠江三角洲一带形成一股违规炒买炒卖公墓有热潮。1997年,广东省民政部门责令唐京公司停止炒买炒卖塔位的行为,同年5月,民政部出台明确规定,墓穴塔位不能做为一般商品出售。1998年数百名上当受骗的投资者将该公司告上了法院。惠阳市法院曾一度对上百宗合并审理的“唐京公司”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投资者上诉后,惠州市中院要求惠阳市法院对该案立案审理,2000年3月,惠阳市法院对该案做出宣判,认定唐京公司与客户买卖灵塔为无效民事行为,判令唐京公司返还客户的本金,此后,2001年11月12日,唐京案二审宣判,认定唐京公司违规经营。此案被有关媒体称之为“中国殡葬业第一大案”。

  促成唐京公司案最终被查处的一个很重要的人物,是深圳市消协罗湖区消委会的杨剑昌。记者就三河案的相关情况采访时,杨剑昌义愤难填:“伤天害理!千古罪人!这都是从台湾的唐京公司过来的,许多骗局是如出一辙。现在这些骗局在全国各地都有,危害相当巨大,已经构成极大的不稳定因素,必须高度重视,严历打击。”

  杨剑昌认为,出现在国内的各种公墓传销,包括三河公墓传销,均已严重违犯了《消法》、《广告法》、《合同法》、《刑法》之规定,客观上已经构成了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罪及非法经营罪。当时唐京公司案发较早,国家相关的政策还是空白,但是现在不一样了,各种公墓传销行为的发生是在国家许多政策法规陆续出台之后,如果简单地按照经济纠纷去处理,就根本不能起到打击和震慑的作用。所以,在司法方面必须要有突破,国家殡葬管理法规方面的漏洞必须及时弥补。

  “此类事件发生的过程中,往往伴随有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各种腐败行为,由于涉及到的人较多,极易引发不稳定因素。”杨剑昌说:“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去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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