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柱)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的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政策措施,已经国务院批准。五部门昨天在京联合宣布,将利用新出台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城市用水价格改革,尽快建立以节约用水为核心的合理水价形成机制。
据介绍,城市用水价格改革的主要政策措施包括:一是调整水价与改革水价计价方式相结合。北京及各省辖市以上城市在2003年底前、其他城市在2005年底前对居民用水实行阶
梯式计量水价;取消部分地区实行的用户用水最低消费的规定;对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及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办法。二是针对不同城市的特点,实行季节性水价,以缓解城市供水的季节性矛盾。三是合理确定回用水价格与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建立鼓励使用回用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来水的价格机制。
在新出台的政策措施中,重点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全国所有城市在2003年底以前将开征污水处理费,目前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将把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提高到保本微利的水平。对城市市政、园林、绿化、消防等公共设施用水,将尽快实行计量计价制度,鼓励工业和市政、环境等行业使用回用水。在水资源匮乏的城市将禁止或限制建设高耗水型工业项目,建立节水激励机制。
国家计委副主任汪洋说,水价改革将采取积极稳妥的方式,注意完善配套措施,确保社会低收入居民生活稳定。调价方案出台前要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京华时报》(2002年4月10日第A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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