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颜斐通讯员刘嘉)昨天,崇文法院受理的一起因使用公共健身器材锻炼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引起人们的思索。使用公共健身器材时受了伤,应该由谁来负责呢?
据原告张先生介绍,2001年10月中旬,他吃过晚饭后来到崇文区天坛健身园健身,正当他使用一个提拉型健身设备运动时,该设备突然发生故障,导致张先生从健身器上摔下致伤。张先生被好心群众先后送到北京天坛医院和北京市崇文区第一人民医院,被确诊为两臂
粉碎性骨折。张先生随即住院接受治疗。
事后,张先生得知此处的公共健身器材由北京市崇文区天坛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便找到该办事处进行协商,未果。于是张先生依据民法有关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之规定,将北京市崇文区天坛街道办事处告上了法庭。
记者从国家体育总局了解到,因使用公共健身体育设施而引起的人身损害并不是没有,但是通过法律诉讼程序来解决的,在本市尚属首例,这也说明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了。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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