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广东专讯 昨天,记者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获悉,4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使用欺骗手段使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向旅游者索取合同以外费用的,旅游经营者最高可被处1万元的罚款。 《条例》明确了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关系,其规定:“旅游经营者经营旅游业,应当公开经营项目、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提供与约定相符的服务或者商品。”“旅游经营应当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不得有哄抬物价,低价倾销、操纵市场价格、发布虚假广告和宣传资料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旅游经营
者需要变更约定服务项目、内容、标准或价格的,须先征得旅游者的同意,不得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经营者不得提供有损国家尊严、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的服务项目;不得使用胁迫或者欺骗手段使旅游者接受服务或购买商品;不得采用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如向旅游者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情节严重者可罚款一万元。
广东省旅游部门负责人表示,旅游者若发现问题,可向旅游目的地旅游部门投诉,也可向旅行社所在地的旅游主管部门投诉。并且今年将依据该条例,严厉打击非法旅游经营活动,消除各种旅游安全隐患,整顿和清理导游队伍,严查私拿私授回扣和索要小费的不正之风。(何有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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