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历时两年三次开庭三菱问题车山西败诉赔800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赔偿原告平定县商贸集团总公司802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山西省平定县商贸集团总公司于1997年通过代理商购回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生产的20辆自卸翻斗车,在行驶12000至60000公里时,相继出现发动机窜汽烧机油现象,并导致全部车辆停运,造成平定县商贸集团总 公司各项经济损失8020084.89元。
二、京城“丑女”追讨人格权案审结精神赔偿要求被撤销
2001年8月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法院没有支持高彬提出5万元精神赔偿的要求,认为敦煌公司侵权行为情节轻微,赔礼道歉足以抚慰对高彬的精神损害,撤销原判的4000元的精神赔偿。去年4月28日,高彬想进入京城的一家酒吧,被酒吧保安员阻拦。高彬感到自己因貌丑受到歧视,人格尊严被严重侵害。
三、首例未成年人告烟草专卖局侵犯知情权案终审
2001年9月8日,全国首例未成年人状告烟草专卖局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案在京终审,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被告鄢卓洵诉国家烟草局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因此驳回其上诉,维持北京宣武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去年6月,17岁的武汉市中学生鄢卓洵状告国家烟草专卖局与龙岩卷烟厂等24家卷烟厂进行的网站友好链接,帮助烟草经营者作出的片面宣传,误导了消费者,并侵犯了未成年人的消费知情权利,请求法院判令国家烟草专卖局和24家卷烟厂在本单位网站的主页面上注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字样以及其他相关主张。
四、律师状告新浪案判决新浪邮箱“缩水”有理
2001年11月15日,新浪邮箱“缩水”案在北京市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天津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来云鹏认为被告调整免费电子邮箱容量是未经其允许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违约行为,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支持,因此驳回原告来云鹏要求北京四方利通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为其提供50M免费电子邮箱的诉讼请求。原告当即表示要上诉。
五、法院一审判决消费者状告爱立信胜诉
2001年12月3日,“爱立信”手机用户杨建初状告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手机质量问题纠纷案在北京朝阳法院有了结果,法院一审判决爱立信公司退还杨建初购机款2350元,给付杨建初交通、误工及食宿费3700元。法院确认该部手机存在自动关机故障,凭此不能认定爱立信公司的宣传行为构成欺诈,由于杨建初没有提供误工证明原件,故其因手机失业要求赔偿误工损失8万多元的诉讼请求法院没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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