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记者张建高
又逢“3.15”,媒体上有关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艰难的报道俯拾皆是。众多消费者放弃维权,与其说他们维权意识淡薄,毋宁说是因为维权负担太重,困难太大。消费者们需要的已经不再是权利意识的提醒,而是让维权之路变得好走一些的实惠。
消费维权有多难?昆明市的陈先生4年前花53万元,买了某大厦的一套在建商品房,付款不久大厦停建了,房地产商不退钱,理由是“有关部门让停盖的”。陈先生赢了官司,法院却说执行问题“要等有条件时才能解决”;到主管部门去问,答复是“事情很麻烦,不知道该怎样解决”。还有媒体报道的吉林市董先生更惨,买商品房4年了用不上水,连官司都赢不了,因为那家房地产商的法定代表人后来当了副区长,直接干预法院办案。这还不算最难的。据媒体公布的中国消费者协会资料,去年消费者投诉的医疗纠纷,迄今没有一件能顺利解决。
仔细想一想“弱势群体”这个词,当消费者个人面对制造、销售消费品的商家,面对强势的政府机关,若非身居要职或者财大气粗,人人就都是弱者。按部就班的复杂程序、有关部门不愿解释的种种“理由”,使大多数遭受侵权的消费者望而却步。
我们赞赏那些不惜以一己的巨大牺牲,换取大众的觉醒和社会进步的人们。他们磨破嘴、跑断腿地奔波申诉,花费几千元以求一元甚至一分钱的官司胜诉,确实推动了消费维权的进步。但我们也理解更多的人在成本明显高于收益的情况下放弃维权的行为,因为这符合经济学中的成本理论。我们不能理解,更无法赞赏的是,为什么要把这么多消费维权的事推给消费者协会,推到法院?为什么要让已经受害的消费者个体承担那么多维权成本?
维权负担过重造成的消费者弃权,并不值得那些没有成为被告的“被告”们自豪。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大局来看,消费者放弃维权惯坏了厂商,麻痹了监督管理部门和法律,延缓了社会消费质量的提高和经济发展。这里没有赢家。奢望消费市场纯净得一尘不染不现实。我们只能从社会管理角度希望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关口尽量前移,在制定法律法规和政府决策时就把消费者的利益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强调商家和管理监督者对消费纠纷的责任。我们希望政府依法行政,但首先希望法律法规本身公正公平。地方的政策、法规以及行政决策方便投资经营者是应该的,但绝不能以牺牲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
今年“两会”上,朱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以更大的决心和更有力的措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头一项任务就是打击假冒伪劣,而且把社会信用建设作为治本之策。这是给今年“3.15”最好的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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