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 张智育
提及假冒伪劣产品,人们莫不“谈虎色变”。假酒、假烟、毒油、毒大米……假货业已浸透到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严重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制假层出不穷,打假任道重远,乱世当用重典,打假必出重拳。
现阶段低层次造假越来越少,造假已向高阶段发展,涉及商标冲突及服务类的案件明显增多,造假、贩假活动在地域、手段与内容方面相较以前都有了极大的变化,假冒之产品几乎可以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对假冒伪劣防不胜防。基于制假之诱人利润,在当事人被行政、刑事制裁后,继续制售假冒产品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这已成为打假工作中的一道难题。
打假涉及三方面的力量,即政府机关、知识产权人和消费者。制假、售假等行为首先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国民经济秩序,国家机关为维护国民利益、社会秩序而立法、制章,并以惩罚的形式对其规范,国家机关是打假的最重要力量。其次,假货横行,使知识产权人利益受损。利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权益,使其自觉或不自觉的成为打假的重要力量。消费者是假货的直接受害人,其对假货有切肤之痛,为保护自己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侵害,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武器,消费者日益广泛参加打假。这三方力量相互独立,不可取代,并可相互配合。
目前打假不利的主要问题是在执法上,地方保护严重,有关机关避重就轻,曲解立案标准,以罚代法,诉讼法对采用临时性措施规定的限制较大等原因,是执法无法深入下去的原因所在。乱世必用重典,打假必出重拳。打假力度要加强,必须要做的,就是以立法的形式制订明晰统一的“打假条例,并加大“法定赔偿额”的额度,建立统一专业的国家执法队伍,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力打击制假、贩假,消除其社会危害,以最终达到保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目的。
打击假货是全社会的责任,更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在打假工作中,国家机关有“权”,知识产权人有“钱”,消费者有“理”,三方协作,假货猖獗的情况能够得以控制,市场秩序能够得以好转。
当假冒伪劣产品成为社会毒瘤时,我们进行打假行动之意义已不仅仅限于铲除“毒草”,其目的更应是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发挥、利用法律的教化、指引功能,让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真正进入更多人的心里,从而建立起有广泛群众对知识产权有较高认识,有完善法律为打假护航的社会环境,消除假冒伪劣产品的滋生环境,使社会经济秩序良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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