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3月12日电(记者石永红)记者去年6月在南京鼓楼医院迎来了儿子的降生,却遇到了一起令人起疑的“新生儿疾病筛查”。虽几经查询,至今也没得到满意的答复。
去年6月15日,记者的儿子在鼓楼医院出生。记者带着喜悦忙前忙后。这时候一位穿着白大褂的女医生叫住了记者,说是要为新生儿做检查,收费105元。忙乱之中,记者交了钱,拿到了一张收据。记者注意到,当时同在产科住院的产妇还有不少人也交了钱。这位女医 生告诉我们:“检查结果大概过七八天寄到你们家里。”
时间飞快,一转眼到了今年1月,记者的儿子已经7个多月大了。记者想起这份检查结果还没有收到。恰好从当地报纸上看到这家医院院长的名字,于是便给院长同志写了一封信,要求查一下是怎么回事,为什么收了钱却不寄检查报告?
信发出后10来天,音信全无。想想院长同志可能公务繁忙,未及拆阅信件,记者又把信件全文传真至鼓楼医院。这次倒是反应很快,医院纪委的一位姓高的女同志很快与记者联系,并让产科的一位医生在电话中向记者解释:“这个新生儿疾病筛查是鼓楼医院代南京妇幼保健中心实施的项目,鼓楼医院负责收费、抽血,检查由妇幼保健中心完成。”
记者当即表示:“检查由谁完成都可以,但报告总应该寄给我。”这位医生竟这样回答:“检查结果没什么问题的话,就不寄报告了。”记者随即反问她:“当时收钱的医生可不是这么说的。而且你不寄报告就表示没问题,那么孩子以后如果有事怎么办?再说,连检查报告都没有,我怎么知道你有没有做检查呢?”记者认为,医院收了钱做检查,出具一份检查报告是理所当然的事。既然是在鼓楼医院交的钱,鼓楼医院就有义务给一个“说法”。
在得知记者对医院这样的答复不满意后,鼓楼医院纪委的高女士表示将向南京市卫生局妇幼保健处汇报此事,并说将把记者的手机号码告诉他们,请他们直接与记者联系。但直到两个多月后的今天,记者也没接到任何有关此事的消息,也再没接到鼓楼医院的任何电话。记者的这次“维权”行动,看来只能不了了之了。(完)
消费者维权应注意两大问题
新华网北京3月12日电(记者邹清丽)在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要想顺利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注意两大问题。
首先,消费者必须持有相应的消费凭证,即国家税务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其它任何收据都难以作为法律凭证使用。对经营者开出的发票,消费者应认真核对日期、金额、商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是否填写符实;进口商品还应写明产地,原装还是组装;大件商品的编号也应该正确填写。
其次,一旦碰到突发性产品责任事故,应在采取抢救措施的同时,保护好现场,并尽快请有关人员到现场勘察,获取尽可能多的证据。据有关部门介绍,在近几年受理的消费者投诉中,最棘手的是调解产品意外责任事故使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投诉。如啤酒瓶、汽水瓶、压力锅、彩电爆炸,使用燃气热水器伤、死人等。多数消费者在事故发生后,只顾抢救人和财物,忘了保护现场,更想不到请有关人员做现场勘察,致使事故责任难以分清,问题很难妥善解决。(完)
哪些情况下可做消费索赔
新华网北京3月12日电(记者邹清丽)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时,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增加商品或服务价格一倍的赔偿。这在我国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明确规定。
据记者了解,在其他一些情况下,消费者也可做消费索赔。一是延时服务可以索赔。一般情况下,我们接受电信等行业的服务时,如果不及时付费,就会被强行收取滞纳金。同样道理,当我们作为消费者,付了费,却没有按时得到应有的服务,也应该得到损失赔偿。二是赠品伪劣也可索赔。目前市场上经常有“买一赠几”的促销行动。从法律的角度讲,这种促销赠予与一般的无偿赠予不同。因为消费者付款购物才得到赠品,赠品也应算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所以,这些赠品必须是合格产品,否则,则可看作经营欺诈行为。三是耽误使用可以索赔。消费者如果因为买了不合格产品,耽误使用造成损失,应依法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据了解,目前一些地方已确认消费者的这一权益,消费者可以据此索赔。(完)
股票短信一问一答,助您运筹帷幄决胜千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