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一方推脱责任,当事人就应该自己取“私证”:对于事件中的证物,如吃饭吃出的创可贴、蟑螂等,要保存好;其次,遇到这种情况的市民最好能留下目击者、围观人的联系方式,他们可以作为证人在必要的时候作证。
晨报讯(记者王会昌)读者汪女士一想起几天前吃的一顿饭就恶心:“热腾腾的火锅汤里,竟然翻滚上来一条创可贴,而且还是用过的。”
汪女士说,那天她和几个朋友在某饭馆吃火锅,在翻滚着的汤里一捞,夹上来一个白花花的东西。幸亏自己没急着往嘴里搁,仔细一看,竟是一条创可贴!而且药棉上还留有伤口的血迹。汪女士当即没了胃口。
一位自称是店面经理的王先生承认了创可贴是饭馆的,许诺给汪女士的这顿饭打6折,并写下了证明书:如果汪女士有任何身体不适,本店将承担一切后果。对此汪女士很担心:打不打折都无所谓,关键是这入口的东西怎么能这么不注意呢?创可贴到底是哪儿来的?贴它的人到底是哪儿受的伤?他是否有健康证?如果病菌吃到我肚子里怎么办?如果对方有传染性疾病怎么办?
其实,汪女士的遭遇并非绝无仅有。记者在整理读者来信时也发现了类似的投诉。其中有的读者提出如果必要时与饭店打起官司,能否通过公证部门对事实进行公证呢?
北京市公证处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此类纠纷具有不可预见性,而公证是按照严格程序走的,需要提前申请等。因此,即使事发当时叫来公证员,公证人员因为没有亲眼看到,也无法公证。那么如果当事一方推脱责任,比如饭馆不承认脏东西是自己饭馆的,或者如交通肇事者不承认自己撞了人,当事人就应该自己取“私证”:对于事件中的证物,如吃饭吃出的创可贴、蟑螂等,要保存好;其次,发生这种情况市民最好能留下目击者、围观人的联系方式,他们可以作为证人在必要的时候作证。在法庭上,不能举证的一方将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当事人要有“取证意识”,事发时当场取“私证”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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