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快报》记者饶锋伟
一位福州女性,两年前买了一部三菱轿车,可自此烦恼就接连不断,为了捍卫自己的权益,她毅然对薄公堂,奔波国内各城市,两年后的今天,法院判决退车还钱,首开了我国进口车退车还钱之先例。昨日,她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3月8日,是陈厦晶的生日,可今年的生日,她仍然被三菱车的烦恼围困着,这已是第三年了。一个普通的福州女性,自从两年前买了一部三菱轿车后,她就成为了媒体关注的对象。昨日,她告诉记者,法院已经判决退车还钱,可至今,那部三菱蓝瑟轿车还停在她家的车库里。
买车买来一堆烦恼
1999年6月,家住福州市鼓楼区的陈厦晶,从福建迅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了一部日本原产三菱98款蓝瑟(LANCER)轿车,价款24.5万元,可车子开了4000多公里时,问题就接踵而来,出现了起步无力现象,冒烟,半路熄火等现象,且多次维修无效。陈女士告诉记者,她的三菱蓝瑟车仅配件就换了7个,有维修单据的就有6件,可问题一直久拖不决。
陈厦晶对记者说:“我是学企业管理的,已经给经销商进口商极大限度的理解和宽容,他们对我所购买的三菱车已经作了几十次的检测,十几次的维修,我一直在等待他们的处理,谁知却遭到他们的欺骗”。
诉至法院判决退车还钱
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2000年4月份,她一纸诉状递向福州鼓楼区法院,状告福迅汽车销售公司、福建省汽车工业贸易公司和日本国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要求退还购车款,赔偿损失。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主张退车还款,赔偿损失于法无据,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作出判决,驳回陈厦晶的诉讼请求。陈厦晶遭遇挫折。
一审判决后,陈厦晶不服,认为原判对福建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未作认定,对讼争的车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未作正面认定,遂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久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退车还钱,陈厦晶所购的三菱蓝瑟车退还给福建省汽车工业贸易公司,车款24.5万元原价退还给陈厦晶,并赔偿购车损失29568元。
我并没有真正打赢官司
法院的终审判决结果,按常人而言,陈厦晶是打赢了。可陈厦晶却说:“怎么才叫赢,为了这个官司,我的心都在滴血,我并没有赢,自不过维护了我本该拥有的最基本的权益。”
与其它的官司不同的是,陈厦晶此次是与进口车打官司,为此,在她的工作和生活各方面,已经作出了相当大的牺牲。
“两年前,我买了三菱轿车后,还想自己开一家公司,进行再次创业,可没想到这部三菱车,会给我带来如此大的麻烦。”陈补充道,“它改变了我半世的命运”。
两年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厦晶到省消委会、中消协、商检等部门咨询了解相关的规章程序,谋求解决办法。并准备了上万份的材料,发到日本三菱株式会社、消委会、新闻媒体等各单位,谋求各方帮助,而这些费用,全部是其一个人付出的。
陈厦晶的努力没有白费。中消协专门为此事与日本三菱株式会社交涉,省消委会也组织了两场的专家论证会谈论此事。受陈厦晶委托,作为法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福建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了这部三菱轿车,并出具了检验报告,这个报告起了相当大的作用。福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时认为,检验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并以此认定讼争车辆存在质量问题。
一定要维护合法权益
在耗时2年之久的三菱车官司中,陈厦晶深有感触,在多次的交涉中,对方的撒谎欺骗,以及伴随而来的冷眼,岐视,欺负,让其十分生气。
“不就是进口车吗,出了问题就可以推脱责任。”陈厦晶决定以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保存好每一份修车清单、书面文字承诺等证据,及时向相关部门咨询求助。
当记者问到,作为一名女性,打了两年多的官司,而且是与进口轿车打官司,对方又是国际上著名的品牌,这在国内从未有过先例,其勇气和信心从何而来?陈厦晶斩钉截铁地说:“我就是要为国人争口气。”
第二篇:
消费提示:
打了两年的进口轿车官司,陈厦晶对“诚信”一词深有感触,她说:“诚信是双方交往的基本条件,是来自双方共同的诚信,维护双方的诚信,是要靠法律来保障的”。
我国已经加入WTO,市场上的进口商品也越来越多,在消费进口产品中,如何维护消费者自身的权益呢?陈厦晶以自己的经历,告诫广大消费者:
首先,不要盲目相信洋品牌。陈女士说自己就是犯了迷信洋品牌的错误,洋品牌的过去,并不能代表它的现在、将来,它在本土上的优秀表现,并不能代表在其它国家也是如此。消费进口商品时不要麻痹,自己应该有清醒的认识和判断,尤其是像轿车、家电等高档消费品。
还有,证据收集要完整齐全。消费者在消费进口商品过程中,出现了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时,一定要冷静思考,不要盲目相信对方的口头承诺,保留每一次的维修单据、承诺文书等书面材料,尽可能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一方面可以谋求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帮助,另一方面,一旦打起官司来,就有理有据,依法捍卫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篇:
相关法律条文: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41条 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
第42条 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
第48条 依法经有关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49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产品质量法》
第33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知道其权益受损时起计算。
以上法律条文均为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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