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与存款有关的纠纷——存单纠纷越来越多。了解有关存单的法律常识,就能为你的资金加上一道无形的保护锁。
如果有人问你会把钱存放在哪里,可能你会毫不犹豫地脱口而出:银行!是的,过去我国银行大部分是国有的,很少有破产倒闭的危险,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事业单位,都首选银行作为自己资金的“保险箱”。然而,对于存款这一与自己的生产经营或日常生活密切相 关的活动,大多数人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与存款有关的纠纷——存单纠纷越来越多。因此,了解有关存单的法律常识,就能为你的资金加上一道无形的保护锁。
存款人根据存单享有哪些权利?
存单,是指受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给存款人的存款凭证,是存款人提取存款的证明。我们在到银行存款后拿到的存折就是典型的存单。从法律上来说,存单是证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凭证。它反映了以下的合同内容: (1)双方具有建立存款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2)存款已实际交付金融机构。在法律上,存款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即必须有存款人将存款实际交存于金融机构的行为,存款合同才告成立。(3)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利率等条款均为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共同遵守。
存款人除了享受合同规定的以一定利率、在一定期限,取出一定金额款项的合同权利外,其存款还受到法律的直接保护。我国宪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这一保护存款人储蓄的法律原则体现在3个方面:存款的所有权属于存款所有人,任何人不得侵犯;存款的使用权归存款所有人;存款的处分权归存款人,存款人有权将自己的存款赠与、转让。《商业银行法》和《储蓄管理条例》均规定:金融机构办理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如司法机关因侦查、起诉或审理案件,需要向银行出示县级或县级以上的司法机关的正式查询公函——协助查询通知书,经银行县(市)支行或市分行区、办事处一级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存款与案件直接有关,要求停止支付存款时,必须向银行出具县级或县级以上司法机关的正式“协助停止支付通知书”及裁定副本,止付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自动解除。人民法院在执行民事判决时,涉及个人储蓄存款的,应由当事人交出储蓄存单。当事人拒绝交出的,由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法院向银行发出“协助停止支付通知书”,附判决书或调解书副本,对当事人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罪犯的储蓄存款时,银行凭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和储蓄存单办理提款手续。这些规定都有力地保护了存款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因司法专横而造成对存款人存款的非法侵害。
典型的存单纠纷案件的类型和处理
所谓存单纠纷案件,是指当事人持金融机构的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存款合同等凭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金融机构主张或要求兑付存单、进帐单、对帐单或存款合同项下民事权利的经济纠纷案件,以及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存款凭证无效的经济纠纷案件。典型的存单纠纷主要有7种类型。
(1)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向存款人出具虚假存单或在记载上存在问题的存单,私吞款项引发存款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存单纠纷。
对于这种纠纷,只要存单不是伪造、变造的存单,人民法院应对存款关系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而金融机构则对存款行为是否真实负举证义务。金融机构内部人员涉嫌犯罪并不影响金融机构对外应负的民事责任和兑付义务。
(2)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人持银行真实存单、印章到客户揽存,所得款项未交单位,引发存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存单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存款人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交付款项后,存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存款合同即告成立,至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是否向金融机构交回款项,款项是否入帐,不影响存款关系的成立与效力。
(3)存单持有人的真实存单与金融机构的底单不符,金融机构拒付存款项引发的存单纠纷。
对于这种情况,存单持有人以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与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的存款关系成立。
(4)当事人仿造、变造存单起诉金融机构,企图骗取款项而引发的存单纠纷。
如果金融机构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单、进帐单、对帐单、存款合同等凭证是仿造、变造的,则法院可以直接依法确认上述凭证无效,并可驳回持上述凭证起诉的诉讼请求。
(5)金融机构负有相关职责的工作人员虚开存单而引起的纠纷。
如果存款人在存款时,没有将款项交付给金融机构,而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失误出具了存单,金融机构是否要向存款人支付款项呢?存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存储关系的成立取决于存款的实际交付行为,如果存款人没有实际交付款项,仅仅是因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失误而出具了存单,并不能在存单持有人和金融机构双方之间产生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金融机构需有证据证明存单是因失误而开出,人民法院应认定虚开的存单无效。
(6)当事人恶意骗取金融机构存单。
如果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受人欺诈,在其未交付款项的情况下向其出具了存单,根据《民法通则》关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规定,应当认定存单无效。如果当事人涉嫌诈骗犯罪的,还应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7)因存款被冒领而引起的纠纷。
存款被冒领后,金融机构是否应对持真实存单的存款人负支付义务?这是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应当视金融机构在存款被冒领时有无过失而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对存款人的挂失作出了详细规定,如存款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办理挂失,挂失7天后,可办理补领新存单或支取存款。如存款在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已被人支取,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
所谓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是指:名为出资人在金融机构存款,实为出资人与用资人之间的借贷。方式是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而金融机构则向出资人出具存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出具存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为此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可见,金融机构只不过是作为出资人与用资人之间直接借贷关系的桥梁,它虽然向出资人出具了形式上真实合法的存单,但出资人的款项却没有进入金融机构的存款帐,三方行为的真实目的是将出资人的资金转给用资人。这种借贷违反了国家金融法规关于非金融机构之间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禁止性规定,是无效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了4类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根据不同的情况,金融机构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或者对本金部分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本栏目由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提供智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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