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游春亮通讯员江列华左刘 “分时度假”作为一种新型的旅游消费方式,近年来先后在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肇庆等地区出现。
这种旅游消费方式,指的是消费者以优惠的价格购买当地某酒店部分时段的产权,通过交换系统与世界各地类似产权的拥有人进行交换,从而达到前往各地旅游住宿的目的。其吸引力,在于它能通过交换在不同的度假地为旅游者提供住宿服务,交换系统所拥有的网络 度假村或度假饭店越多,分布面越广,就越容易吸引消费者。
“分时度假”已在欧美发达国家的度假旅游方式中占有重要地位,且影响广泛。国际惯例为:将一处住所(如酒店的客房、公寓、别墅等)每年的使用期分为52周,将52周中的51周分时销售给顾客,顾客拥有在约定的时期内(一般为20年至40年)每年在这一住所住宿一周的权利。
但这种经营者许诺———参加“分时度假”每年可在世界各地上千家别墅或酒店选择一家享受7天免费住宿的“分时度假”消费方式是否适合于国内消费者?它给消费者带来的究竟是休闲度假享受,还是困惑和烦恼?
据了解,自从“分时度假”活动出现以来,就有不少消费者陆续到广东省一些消委会机构进行咨询和投诉。据深圳市消委会反映,去年10月该市一对夫妇接到某公司打来的邀请他们参加“分时度假”展示会的电话,在参加会议时,经不住这家公司业务人员的宣传鼓动,最后他们同意参加10年期的“分时度假”。随即,这家公司的业务人员缠着他们立即付款。当天晚上,他们仔细看了协议书和发票,发现了很多问题,第二天便去该公司要求退款,该公司却一再推托,不答应退款,使这对夫妇后悔不迭。
“分时度假”经营方式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经营者采取诱导的方式吸引消费者到现场接受其推销。据调查,许多消费者都是接到某些著名酒店邀请其参加一个极具资讯性和娱乐性活动的电话才应邀前往,但到了酒店后才知道是某公司举办的“分时度假”推广会;经营者经常利用消费者对大宾馆大酒店的信任促成交易,其实宾馆或酒店本身与“分时度假”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并无直接关系,酒店只负责提供每年7天的住房,并无保障消费者顺利办理签证出国进行交换的义务;其经营方式存在着诱购行为,经营者常强调“当天购买才有特价优惠”及“最后机会”等,引诱消费者即时付款购买或交定金,一旦消费者后悔时想退款或拿回定金则是“难上加难”;鼓吹“分时度假”是一种投资,向消费者宣传参加“分时度假”除了可以自己享用外,还是一项投资,可以通过买卖来增值;“分时度假”合同对消费者保护不够,部分条款为经营者提供了过多的“免责”内容,如有的合同中规定了经营者无需承担无法为消费者办理前往国家签证的责任等。
鉴于当前“分时度假”经营方式存在的问题,为避免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广东省消委会近日向社会各界发出消费警示,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参加“分时度假”须谨慎,以免掉入陷阱。
这个消费警示对消费者提出的建议有:
消费者参加“分时度假”活动要注意看组织者有无旅游经营资格。如组织者没有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就无法为参加者办理去国外旅游的必要手续。据了解,深圳市现在经营“分时度假”的公司有很多没有取得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旅游经营资格。
消费者要考虑自己能否坚持不断地参加“分时度假”活动。“分时度假”活动时间跨度很长,有的要40年,消费者如果遇到什么特殊情况或者不想再参加这项活动了,还不能退款。因为,有关“分时度假”的协议都有不能退款的条款。所以,消费者对此一定要有慎重的考虑。
根据我国的国情,“分时度假”的参加者并不一定能顺利得到想去度假国家的签证。所以不要过分相信分时度假公司“保证代办签证”的承诺,也许“分时度假”公司只能为你办理澳洲、新西兰和东南亚国家的签证,而对于美国、日本和欧洲等比较难签证的国家却无能为力。这些都是参加“分时度假”的风险,消费者应当有充分的了解。
“分时度假”采取会员制的方式,最长时间为40年,最短也要5年,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若企业经营不善,随时都有倒闭破产的可能。消费者一次性投资几年甚至几十年的预期消费,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因此,不要盲目地参加“分时度假”活动,以免给自己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的痛苦。
参加“分时度假”一次要付款几万元,一旦参加了就不能退款,所以消费者最好能征询家人、亲戚或朋友的意见后再决定是否参加。
消费者要注意保险公司为“分时度假”提供的保险都是投资性的理财保险,如“千禧理财”或“万能寿险”等。按经营者的规定,这些保险的投保人都是经营者,如不是遇到经营者无力经营的情况,参加者要拿到退款必须经过经营者的同意。对此,消费者一定要注意。
“分时度假”的参加者如不到所购买使用权的度假屋享受7天的免费住宿,要求交换到其它地方住宿,还要交纳交换费用。这些费用包括哪些,需要多少,消费者一定要向经营者问清楚,并要求在协议中写明。广东省消委会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分时度假”的监督管理,及时制订有效的管理规定,以确保这一新型旅游消费方式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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