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新闻纵横》北京2月5日电(别培辉 窦秋萍 杜建丰 赵勇 陈斌)
储蓄卡遭抢劫损失巨款,事主报案冻结储蓄卡遭银行拒绝。
2000年11月25号11点40分,家住北京市安慧里的程梅女士和朋友王焕新去干杨树农贸市场买东西时,遇到了这样一件不愉快的事情。
程梅(北京梅洁亚康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当时我开了一个车,这车就停在这个位置,从马路对面骑车过来四五个男士,一拉车门,就把我的包给拿走了,完了之后骑车就顺着那方向走了。
程梅女士所有的证件都在包里,身份证、储蓄卡、密码全都放在了一起。于是,他赶紧拨打了110报警,大屯派出所的民警要求程女士不要离开事发地等他们来。程女士担心在这段时间储蓄卡里的钱被人冒领,只好让他的朋友王焕新帮她到北京建设银行安慧分理处办理储蓄卡挂失手续。由于事发地离银行只有几百米的距离,11点45分王焕新来到了银行安慧分理处。
王焕新(京亚视通讯可视图文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开发部总监):我到银行把当时她被抢的情况说了以后申请马上冻结帐户,然后他告诉我,冻结帐户必须本人持有效证件来办理,我告诉他,她本人的有效证件被抢走了,我有我的有效证件,我当时就把我的身份证掏出来给他看了看,他说,这个没有用,他说你的身份证没有用,必须是本人持有效证件来办理。
王焕新赶紧跟银行的工作人员解释,当事人的证件被人抢去了,现在身上没有任何证件,只有储蓄卡的密码,请求银行工作人员根据密码进行挂失。
王焕新:他说有密码也不行,办理冻结必须本人持有效证件来,所以其他的一律不行。他说他们有规定。
十分钟过去了,王焕新继续跟银行工作人员做解释,心里特别着急,担心在这段时间里,卡里的钱被歹徒取走。
王焕新:后来,因为特别着急,我就对银行职员说我是一个完全能负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我说的情况我可以完全负法律责任。我说要不这么着,我可以作为人质抵押在你这里,然后你把这帐号给我冻结了,出什么情况我负责。
三十分钟过去了,无论王焕新怎样解释,银行就是不给挂失。
王焕新:在跟他交涉过程中,我一看不行了,他实在不给我冻结,我就拿起手机打电话告诉给事主程梅这个情况。她知道后,说要给银行办一个口头挂失,于是我就把手机通过银行的铁栅栏给了职员。在电话里他还是说他们有规定,他不能办理。
随后,大屯派出所110民警告诉银行发生了抢劫事件,要求银行先冻结这个帐号,一会儿派民警把事件的证明、手续拿过来。但是银行职员还是以没有身份证不能挂失为理由拒绝了。
四十分钟过去了,王先生的情绪有点激动。为了免遭损失他还在跟银行职员苦苦地解释着。
王焕新:我跟他把这些事实、道理讲清楚之后,他还是无动于衷。我感到非常气愤。我说,既然你们规定必须本人持有效证件来办理,那本人很可能在外出什么时候遇害了,也得他持有效证件来办理吗?他说,那也是,就是人死了他也得拿着有效证件来挂失。否则,别人是没有用的。
经过王先生反复地与银行交涉,12点50分左右,银行才勉强同意由程梅女士提供出生年月日帮助查一下,几秒钟之后,银行职员通过电脑把储蓄卡号查了出来,并提供了一个挂失储蓄卡的电话号码。这时候已经过去了整整1小时零5分钟。虽然王先生最终获得了卡号,但帐号上的17000元钱在9分钟前也就是12点41分已被歹徒全部提走。
王焕新:这个时候卡上的钱已经被那帮歹徒提走了。通过第二天查银行的传真查出来他们先从储蓄所提了5000块现金,随后又到双安商场消费了12000元。
2001年初程梅女士找到了建设银行总行,建设银行总行的王女士让她去找北京市城建开发专业支行,而城建开发专业支行又让她找建设银行北京市支行,就这样三家单位相互推诿,都觉得不应该承担这责任。
滦文生(中国建设银行城建支行副行长):我认为我们的柜员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执行了我们有关的规章制度,而且我们之所以规定这样的规章制度,正是为了保护广大储户的利益,所以我们认为银行在这一纠纷处理过程当中,以及在当时的实际操作当中,没有什么过失。
程梅:我感觉特别特别气愤,因为把钱放到银行里,银行应该为储户着想和服务,但是他们这样拒之不理,实在让人难以理解。
这起银行纠纷案,两家各执一词。程女士几次与银行交涉都没有成功,无奈之下,她决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2001年6月程女士把三家银行同时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她的经济损失17000元。
2001年12月4日这起纠纷案在宣武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据了解,这是在北京市出现的首例因电子货币章程引发的诉讼案件。
现场审理过程
程梅:我当时提供了我的身份证号和出生年月日,这样的话,银行会马上知道我的储蓄卡号,当时我还告诉王焕新我的密码。因为建行的密码数是比较好记的一个数,我的储蓄卡号比较长我记不住,但是我提供了我的储蓄卡密码。
李宪群(被告律师):城建支行在具体的业务过程中依法办事,依照国务院的规章,依照人民银行和建设总行以及北京市分行的规定严格操作,本身没有过错也无不当之处,所以对程梅的这个案子没有任何的法律责任,所以依照法律也不应当给予赔偿。
法院经过了法庭调查、质证、法庭辩论、调解过程、征求对方意见等一系列诉讼过程。3个小时之后,宣武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7000元。法院判决此案依据之一是:《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电子货币卡章程》第九条规定:储蓄卡或转帐卡如丢失、被窃或密码遗忘,持卡人应持有效证件到原发卡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若遇到特殊情况,持卡人可先向任一发卡网点办理电话或口头挂失。
程梅:作为普通老百姓,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另外,银行如何保护储户的利益。中国加入WTOU以后,中国的银行怎么更好的为储户服务,这是最关键的。
滦文生:法官也当庭宣判了审判的最终意见,对于这个情况呢,我们银行里是保留一些意见而且我们保留上诉的权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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