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1月22日
-致电人:胡先生
-事由:利息的多少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胡先生就老觉着银行多给自己算了39.99元,钱不多,权益被侵犯却得评个理
-银行的算法合理吗
1月22日,记者收到读者胡先生发来的一份“算帐”传真。他说自己于2000年8月7日向浦发银行贷款12.9万元,约定贷半年,由于某种原因提前于2001年1月16日还款。在计算利息时,他发现银行是按照全年利息除以360天得出日利息,而乘以的实际天数却是有一天算一天,也就是说,是按一年365天计算的,结果他实际付息3239.19元,他认为这不公平。之后,胡先生询问中国人民银行后得到的答复是,满月的按整月计算,零头按实际天数,胡先生这样算出的利息是3199.20元,两者相差39.99元。再问浦发银行,他们回答,人民银行并无相关具体文件,各银行自己怎么理解怎么算。
胡先生对记者说,两种算法,若金额大了才差几十元,金额小了就差不了多少,但每人每次的损失加起来就是个大数目了。他奇怪的是,计算利息的方法居然没个统一明确的规定,要靠各银行自己琢磨,岂不是没有原则了?
-具体计算方式确无明文规定
记者为此请教了四大商业银行之一的建行的一位业务人员,他的解释是,对公贷款的利息计算,按规定是“有一天算一天”,对个人的贷款确实没有相关规定。依常理,用户占一天资金付一天息,应当是无可厚非的,若分母是365天,就没这些问题了,但人民银行为了使利息得出整数而硬性规定计算利息的分母是360天,商业银行无权对此进行修改。同时,人民银行规定“提前还款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记者注意到,胡先生传真过来的借贷合同上写有这一条款),但对“实际用款天数”的计算方式却并无具体说明。建行目前是实行“满月按月(1月按30天),不满月按日”,并已得到人民银行的认可。这种方法与胡先生理解的计算方式是相同的。
-特殊法的适用应根据基本法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学教授管晓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银行的规定属于行政规章,是特殊法,应当优先适用,但在适用过程中不能违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125条第一款指出“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浦发银行在理解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时,应当遵循这一原则,也就是说,他们所运用的计算方式是不合理的。管教授说,人民银行对目前各银行计算方式不一的情况理应重视起来,按合理方式做出统一规定,但是改变这一不合理的情况是需要一个过程的。
-文/实习记者白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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