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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我国对消费者获得赔偿金额的规定偏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2年01月21日 07:09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郭?)入世之后,越来越多的外国商品和服务将涌入国门。究竟该如何有效地保护消费者不受非法外商的侵害?日前,在市消协举办的“入世与消费维权研讨会”上,有关专家指出,借鉴国外的司法实践和制度,应在提高赔偿金额、颁布关于召回制度的法律法规和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才是根本。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四宝指出,目前,我国对消费者获得赔偿金额的规定
偏低,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双赔的制度,但对于价值几十元的产品,诉诸法律的成本仍旧太高。相比较在美国,有消费者获得十多亿美元民事赔偿的判决案例。在我国,适度提高赔偿金额是有必要的。这不仅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同时也提高了造假者和不良商家的违法成本,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其次,在2001年初发生了日本三菱汽车的全球召回事件,但是其中却不包括中国市场,一时间民怨沸腾。撇开民族感情,我们应该看到,三菱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中国尚未颁布有关召回制度的法律法规。作为一个营利性机构,出于成本的考虑,三菱自然会作出不召回在中国销售的车辆的决定。这同时也表明我国相关领域内落后的立法对经济生活的不良影响。

  沈教授还表示,精神赔偿历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敏感话题。一件物品的价值可能不大,但是给当事人造成的精神痛苦可能是巨大的。但劣质产品和服务所造成的有形损害比较容易确定,精神损害却难以衡量。究竟应不应该赔偿、如何赔偿,至今还是困扰法律界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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