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马小森)今年1月1日国家计委颁布施行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又给了消费者一项保护自己的权利。但是规定颁布施行一个多星期了,到现在还有读者给记者打来电话询问规定细则。本报在某外企工作的读者李小姐就对记者说:“规定中的13种价格欺诈行为太不明确了,没有清楚地告诉我们什么是、什么不是,理解起来很费劲。”
的确,很多消费者都反映“规定太含糊,不好理解”。在某大学当老师的读者黄先生 说,规定应该再详细一些,明确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比如应该明确要求打折必须标明是全场还是部分商品,要不就干脆规定不许标“出厂价”、“最低价”什么的,因为这些都是消费者无从考证的,只能是商家怎么说怎么是,消费者怎么拿规定保护自己?
要说消费者迷糊,商家还委屈呢,被投诉了还不知道自己错在哪儿。好几个商场企划部的负责人都对记者说:“国家规定太含糊了,我们只能按自己的理解为标准,但是如果顾客有自己的理解而也符合规定,投诉我们也没办法,我们自己觉得太冤了。”某商场的朱先生说,他们只能参照报纸上对规定的一星半点儿的解释来组织促销活动。城西某商场的刘小姐对记者说:“我现在策划促销活动都战战兢兢的,特别怕违反规定。但规定很笼统,因此很难判定自己的对与错。”
对于规定的“含糊”,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政府人士表示,的确是这样,规定应该更详细些,否则就连执法部门也很难裁定被投诉的商场是否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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