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11月29日电(王恒志王家言) 面对我国入世的新形势,专家呼吁,必须切实提高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水准,而有关法规制度的完善则尤为紧迫。
11月22日,在江苏省消费者协会举办的“入世与消费者权益保护论坛”上,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宁望鲁指出,修改和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提升消费者保护标准,使之达到国际通行的保护水平,是当务之急。当然,提高消费者保护的门槛也要适合中国的国情,如果某
些条件的确达不到国际先进标准,就至少应该达到国际普遍标准,比如《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所规定的标准。
当然,法律法规的形成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当前条件下,专家认为可以用约定的责任来补充法定的责任,即有关职能部门事先与经营者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以及国际通行的标准和规定进行约定,用约定的责任来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我国入世以后将逐步开放服务领域,服务领域的涉外消费纠纷也将随之增加,因此,在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积极采用约定的责任补充法定的责任,做得越早越细,就越有利于市场秩序的完善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同时司法机关要尽快建立快速解决小额消费纠纷的法律机制。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统计,2000年全国消费者协会解决投诉约68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约36万元,平均每件投诉涉及标的额约为530元左右,大部分投诉属于小额范围。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琐、费用昂贵,无法适应当前总体投诉数量巨大而具体投诉标的额较小的投诉现状。专家建议应建立消费争议仲裁制度,并设立小额纠纷裁判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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