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谈到保险,百姓常一言以蔽之,“乱”——中国保险业虽起步不久,却与百姓之间隔膜很深,打开症结的关键在于让百姓说话,发现问题才能解决问题。超额投保问题成最近百姓关注的热点,本期刊登读者两篇有代表性来稿,因为诚实所以很有价值。欢迎读者继续参与讨论。
超额投保合同如果是保险公司故意造成的,责任由谁来负?如果由投保人来负,那么
投保人凭什么既要多交保费又要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又凭什么可以多收保费少承担责任——针对保险领域的超额投保问题,百姓有话要说。
保险公司为何多收保费,却承担很少的赔偿金?
日前,某传媒介绍过这样一件案例:黑龙江一农民为其房屋及财产投了4万元的家庭财产险,后因火灾造成全损,但保险公司只赔付了4000元。该农民不服向法院起诉,目前尚不知结果如何。该文还评论说,超额投保只能按实际损失赔付,不要想以超额投保谋取不当利益。
笔者不禁要问:当初保险公司跟这个农民讲清了超额投保的理赔标准了吗?如果讲清了,那个农民还会以4万元来投保吗?如果该农民的财产只价值4000元,他以4万元投保,相差3万多元,保险公司是如何审查该保险合同呢?是否无论保险标的价值多少,只要投保人声称价值多少就按多少承保呢?保险标的价值相差如此之大,保险公司承保时明显有过错。如果是保险公司要求其按4万元投保,责任在谁呢?
财产保险具有补偿作用,不允许有人通过保险谋取不当利益,所以《保险法》规定超额投保以实际损失赔付。但《保险法》的疏漏在于没有规定由于保险公司的原因造成的超额投保的责任问题。
超额投保对保险公司是明显有利的,而且这种利益有时是非正当和不公平的。以上例来说,如果保险公司不向投保的农民说清超额投保仅以实际损失赔付,或者明明知道投保人超额投保而不指出,保险公司就可以多收保险费,却仅承担很少的赔偿金。而且在利益驱动下,目前来说这种情况是十分常见的。很多保险公司和其业务员为了多收保费,故意不向投保人说清何为超额投保,明知对方超额投保也不指出,等出现索赔时才拿出《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来应付投保人。
住房保险为何以购房总价投保,却只赔付重置费?
如果投保人知道《保险法》关于超额投保的规定,还可以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但是到了办理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下简称住房保险)那里,完全是保险公司强制你超额投保了。任你是法律专家也没办法。住房保险要求投保方以购房总价投保,但理赔时只赔付重置费。不要以为重置费就是在同一地方买一套相同面积、相同朝向、相同结构的住房的费用。重置费是指该套房屋的重建成本,而不是销售价格。我们来分析一下商品房销售价格的构成,就会发现二者的差别有多大。销售价格总体来分有四部分:一是地价,也就是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租金;二是房屋建筑成本;三是房地产开发商营销费用;四是开发商的利润。保险公司只赔付其中的建筑成本这一部分,而房屋的建筑成本一般仅占总房价的三分之一。也就是说重置费仅占房屋销售总价的三分之一。单位建筑成本在同一地区是基本相同的,但同一地区不同地段的销售价格是相差很大的,原因在于地价差别大。比如你在罗湖买一套100平方米的住房要100万元,但在南山只要50万元,你要按100万元交保险费,但发生保险事故你获得赔偿的重置费和南山50万元的住房的重置费是差不多的。销售价格具体到一栋商品楼的每一套房屋上面又有很大差别。不同位置、不同楼层、不同结构、不同朝向、甚至不同时间购买,单位面积的销售价格都有很大差别。但他们的建筑成本也就是所说的重置费是相同的。你如果花了60万元买了一套东南方向的高层住房,而同一栋一楼朝北方向同样面积只要30万元,你要多交一倍的保险费,发生保险全损事故时也只能获得和一楼一样的保险赔偿。
通过上面分析知道,保险公司要求住房保险以房屋总价投保,收取高额保费,因为是超额投保,却不会按投保金额赔付。合同本身就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所有的银行办理住房抵押贷款都要求申请人办理保险,而且指定了保险公司,不然就不批准贷款。购房者为了得到贷款也只能接受这种不公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多收的保费也并非其自己独得,往往要分一部分给银行。两者在共同的利益驱动下,对投保人强行收取高额费用,购房者成了任其宰割的羔羊。
笔者提出的问题是:超额投保合同如果是保险公司故意造成的,责任由谁来负?如果由投保人来负,那么投保人凭什么既要多交保费又要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又凭什么可以多收保费少承担责任?(周东北深圳市工商局宝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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