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记者王月
经济学者:
南开大学经济系一位教授在解释价格欺诈行为时称,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目前价格欺诈主
要有三种形式:一是虚假降价,指谎称降价而实际上没有降价的行为。二是模糊标价,指故意用模糊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表示价格的行为。三是两套价格,指经营者对同种商品或服务恶意使用两种标价签或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的行为。
法律人士:
天津君汇律师事务所的梁明河律师对即将实行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发表了个人观点。他说,价格欺诈行为在消费领域中很普遍。例如,现在很多商品在销售时带有的价格附加条件很模糊,像商场打出的“买200赠50”活动并没有指明“50”是指什么,如何使用,只在消费者花了200元后得到代金券时,方知“赠50”的附加条件是在该商场内继续消费。这既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梁律师认为:“价格欺诈行为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经济生活的紊乱。但目前普通消费者对待价格欺诈的维权意识还不强,国家计委此次出台的这项政策,就是采用强制性手段规范卖方市场,要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真正了解自己所买的东西到底值多少钱。”
消协负责人:
结合消协曾经处理过的消费者投诉,市消协副秘书长冉琦认为,国家计委此次列出的13种价格欺诈现象在《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商标法》上都已有规定。如13种价格欺诈行为中列举的假冒产地、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使用欺骗误导性语言、虚假宣传、诱导他人交易等行为就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销售处理商品,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现象,在现实中表现为很多商家打着特价的幌子,但当消费者交费时,收款处又在发票上盖上“处理品”的印章。由于“处理品”不享受“三包”,消费者的利益就糊里糊涂地受到了伤害。
冉秘书长说:“国家计委此次将涉及价格欺诈的行为又作了归纳,表明这13种行为在人们日常的消费过程中常有出现。消费者应随时保持警惕,当权益受损时,应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消协进行申诉、举报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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