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长春11月21日电(记者李雪梅)巨额存款失主长春市民霍向民起诉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要求吉林省分行立即给付存款108700元整及期间的存款利息。
霍向民10月14日在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所属的(一汽)三站储蓄所将11万元存入工商银行发行的配有一张存折的牡丹灵通卡内,次日取款时发现存款已经被分两次从异地取走,金额分别为8.8万元和2.06万元。事情发生后,霍向民曾经多次与工商银行的有关部门交涉,但
没有获得满意的答复。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免受侵害,他决定以法律途径解决这件事,因此向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为,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存款108700元整及期间的存款利息;判令律师代理费、诉讼费及因诉讼所指出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
霍向民说:“刚出事的时候,还是对工商银行抱有希望的,但几次交涉过后,他们的态度总结起来,就是四个字——蛮不讲理。不但找到他们的时候态度冷硬,出事以后,连电话都不打一个,他们的这种态度已经超出了储户在感情上所能接受的范围。别的不说,现在钱在不知不觉中丢了,难道银行就不应该给个说法,给个态度,负起责任来吗?”
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的有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对失主表示同情,他们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解决这件事。
当谈到法律依据的时候,霍向民说:“《经济案件审理实务》,《民事诉讼法》的第24条、108条等等,都有这方面的有关规定。从这件事发生后,我就开始查阅各种法律条文,现在每天都在为这件事情奔波,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也影响了周围人的生活。”
霍向民的委托律师姜国庆说,这是他从事司法工作15年来,第一次接手这样的案件,但他有信心胜诉。他认为,储户一旦把钱存入银行,就已经和银行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当储户提款时,银行就应该履行自己为储户支付钱款的义务,银行必须为储户存款的安全负责。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存款失窃,只要是储户本身无过错,现在储户提不出钱来,银行宏观上的错误已经发生了,就应该赔偿储户的损失。
另一名在牡丹灵通卡内丢失34万元的长春市民徐颖表示,一旦她搜集到足够的证据,她也将走法律途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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