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夹寄了300万元承兑汇票的挂号信,通过邮局寄出后被遗失了。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寄信人与收发两地邮政局之间展开了一场激烈的诉讼。昨天,记者从江苏淮安市人民法院获悉,这场较量的结果是邮局赔了22万元。
1998年8月17日,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淮安市分行直属办事处(以下简称工直办)办理了江苏淮钢集团有限公司持票的承兑汇票给现业务。1999年12月13日,“工直办”在淮安市邮
政局所属的广场支局采用挂号信的方式,用联行专用信封将300万元承兑汇票寄往广州市农行三元里支行,并写明了收件人的地址。2000年1月21日,工行直属办在票证寄出一个月后,向广州三元里支行询问有关汇票事宜时,却得到未收到该票的书面答复。“工直办”立即意识到事态有点不对,即通过淮安邮政局和广州市邮政局进行挂号信查询。最后得知,因广州农行三元里支行没设置配套信箱,广州邮政局便像以往那样将信件交给三元里支行所在地的物业管理部门签收,后该挂号信遗失。
信件丢失后,为避免意外发生,“工直办”当即进行了一系列的补救措施。经过近8个月的努力,直至2000年8月31日,“工直办”终于收到了300万元的汇票本金。但其间该办为此花去了各种费用及300万元的银行利息,累计高达22万余元。面对如此巨大的损失,工直办怎么也想不通。为讨回公道,2000年11月14日,“工直办”将淮安、广州两地邮政局推上被告席。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该案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还是《邮政法》是确定邮局赔偿与否的关键,因此也成为双方争议最激烈的焦点。被告淮安邮政局及第三人广州邮政局认为,《邮政法》第32条规定:邮政企业对于挂号邮件的丢失,按照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金额赔偿。原邮电部1991年12月颁布的相关规则规定:给据邮件符合赔偿规定的,挂号信函每件赔偿人民币5元;对邮件丢失、缺少、损毁或逾限,除按上述规定赔偿外,对寄件人或收件人造成的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该案是邮政企业在办理邮政业务中与客户发生的邮政服务合同纠纷,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适用《邮政法》。
而原告则认为,该案属于一般性的损害赔偿,应适用《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赔偿的法律规定。因为《邮政法》中所规定的赔偿属于挂号信丢失本身针对挂号信的赔偿,而不能涵盖挂号信丢失并由此造成损害的赔偿。2001年4月23日,淮安市清浦区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该案后认为,原告工行直属办在被告所属的支局采用挂号信的方式,将300万元承兑汇票寄给广州方面,被告淮安邮政局按时将该挂号信传递至第三人广州市邮政局,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的邮件寄递合同依法成立。而在投递过程中,广州邮政局未按收件人地址投递,致挂号信遗失,给原告造成损失,所以应负全部责任,被告淮安邮政局不负责任,故一审判决广州市邮政局赔偿原告工行直属办300万元的利息损失及其它费用共计22万余元。
广州邮政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今年10月,经淮安市中级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广州邮政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韩东良 通讯员 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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