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崔霞)自《深圳晚报》报道了一则禁止客人自带酒水而被判罚的案例之后,很多消费者第一次了解到,这个被大家认为司空见惯的规定原来是非法的!然而,记者近日在深圳的多家酒店,仍然看到“本酒店禁止自带酒水”这样的规定堂而皇之地印在菜单上,并且还在被许多酒店认真地“贯彻落实”着。本报提醒消费者,如果酒楼、饭店不许您自带酒水或向您收取“开瓶费”,您完全可以对酒楼进行投诉,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酒水是酒楼利润的主要来源市民高先生在某商场买了瓶爱喝的酒,约朋友一起去某火
锅城享用,等菜都上齐了,高先生开酒的时候却被服务小姐制止了。她说饭店属于酒楼,规定客人不许自带酒水,高先生十分不解,告诉服务小姐这样做是违法的,但小姐毫不让步,说这是酒店经理规定的,一定要执行,高先生据理力争,小姐终于让步,同意收10元的“开瓶费”,而高先生的这瓶酒才不过十几元!
为什么一项违法的规定在很多酒店屡禁不止?一位在酒楼工作的人士曾私下透露:这些地方酒水的价格往往要比市场上高出50%甚至是一倍,这里面利润太大了。一酒店经理告诉记者,顾客在消费时单酒水消费就占了1/3,甚至是一半,是经营利润的主要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由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有关人士认为,是否自带酒水进酒楼、饭店消费是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不得进行限制。一些地方的餐饮行业自主约定禁带酒水,其实也就使得这些地区的消费者选择消费的权利受到了限制,而且这也是一种附加且带强制性的服务方式。另外,经营者的此举也是一种暗示:如果你要带酒水则不准进入消费。这完全是对消费者选择权和决定权的剥夺。禁带酒水不符合有关法规《消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禁带酒水明显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因为此内容没有法律依据。酒楼、饭店的服务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是否自带酒水是消费者的权利,加以限制明显是不公平,也是不合理的,其实这是经营者对信誉的自我降格。
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很少接到消费者对酒楼禁带酒水的投诉,这也反映出消费者在这方面自我保护的意识还不够,如果接到这些投诉,市消委会按照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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