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王苏伊
消费者杨先生喜欢到玉渊潭公园游泳,很想在玉渊潭公园一带购房。今年4月5日,在北京举办的盛大春季房地产展览会上,杨先生被刊登在4月5日的《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精品购物指南》上有关“荣丰2008”房地产广告所吸引。广告上说:“荣丰2008全能罕有西二环高级外销公寓,距长安街仅800米,距金融街1500米,到三里河仅2公里车程,
政要大机构云集,商住两宜,发展潜力无限。每建筑平方米均价6900元,发展商: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看了广告之后,杨先生非常高兴,心想在这个地方购房正符合他的要求。于是,杨先生在展览会期间交了2万元定金。然而,当杨先生去实地考察时,才发现上了广告的当,“荣丰2008楼盘”竟然位于特钢厂厂区内,北临莲花东路到长安街的直线距离长达1000米;往北是铁路线出不去;东面和西面没有出口根本走不通;唯一的出口设在南面,但出门后却不能左转弯,需向西绕道六里桥掉头,再向东行驶,绕行广安门桥,再向北,到三里河起码要7—8公里。与广告上宣称的“距长安街800米,到三里河两公里车程”大相径庭。当杨先生发现上当要求退款时,发展商却说:“钱不退,你到哪里去告都行。”
杨先生仅是一名普通消费者,小心翼翼地拿出一辈子积蓄去购房,没想到却受了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规定,此广告明显存在消费欺诈行为:
首先表现在“荣丰2008楼盘”项目位置的表述上。按照《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条:“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发展商所宣传的“荣丰2008楼盘”位置,是地图上的表面位置,而不是消费者能够走的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发展商在广告中所宣传的“到三里河仅两公里车程”是距离概念?还是时间概念?车程是指汽车?还是自行车?还是摩托车?以含糊的“概念性”距离作广告,极大地误导了消费者。
其次表现在“荣丰2008楼盘”的价格上。发展商在广告中宣传:“每建筑平方米均价6900元。”其中的“均价”,从字面分析是该房地产销售价的平均价格,但消费者还是不明白该房地产的实际价格。《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九条:“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而不能用模棱两可的广告语来误导消费者。
截至记者发稿时,“荣丰2008”的开发商仍然没有退还杨先生所交的两万元定金。双方的纠纷还在持续。本报将进一步关注事态的发展。
《市场报》(2001年11月06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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