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工商局历城分局查结了某药业有限公司驻济办事处在一居民小区进行促销活动时赠品广告违法案件。该办事处在小区及周边地区贴出告示,称周日在小区搞活动时如购买一盒药品可获赠价值20元的保健品。当天,由于厂家药品较为知名且价格又很优惠,吸引了众多中老年人。购买高峰时,促销人员突然提出不再赠送保健品,理由是原定
前20名有赠品。未获赠品的人十分不满,其中一位老同志打电话向历城工商分局反映了此事。该局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当场责令药商兑现承诺,并立案查处,后该办事处受到罚款处理。
这家办事处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办事处贴告示做广告时并未说明前20名才获赠品,这个“前提条件”显然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责任完全在药商。不管药商关于赠品是否确有前20名的主观愿望,但从告示上即有违法的客观事实。
在现实生活中,赠品是商家常用的促销手段,商家林立的街道上,往往有各种大赠送的广告,而不少商家往往只写“买一赠一”、“数量有限,赠完为止”等笼统的广告语,这在法律上是不合法的。广告法之所以对赠品广告作出硬性规定,一是为了避免消费者因赠品广告引起误会。消费者可以根据广告中标明赠品的品种和数量,来判断是否值得去购买,同时可以防止因盲目地抢购而造成的秩序混乱;二是减少因赠品广告而产生的不正当竞争。商家要权衡赠品广告的支出与收益,提供合理的、数量适当的赠品,这样可以极大地减少因赠品广告产生的不正当竞争。《市场报》(2001年11月05日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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