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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质疑垄断行业的“最低消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1年09月24日 11:31 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9月24日电(记者吴亮丁海军)每月用不了5吨水要按5吨收取水费,每月用不了3立方米的煤气要按3立方米收费煤气费,这不是让老百姓当“冤大头”吗!然而这样的事情却被一些部门解释为“合理合法”行为。记者近日在福州对煤气、自来水这两个部门的“最低消费”进行了追踪采访。许多群众不明白,一些垄断性行业的“最低消费”和由此透出来的那种做买卖的“霸气”要到何时才能终结。

  群众说,这个“冤大头”当得实在有点冤

  福州市自来水公司的“最低消费”标准是:依照水表口径分别规定每月基本数,用户每月用水未达基本数者,按基本数收费。这个“基本数”是多少呢?自来水管道口径13厘米基本数为5吨,20厘米为50吨,25厘米为120吨,100厘米为1600吨。福州市煤气公司则规定,每户每月收取最低3立方米的“基本用气费”,用气不足3立方米按3立方米计费。

  记者在福州走访了多家居民,他们均对这种所谓的“最低消费”表示不理解。

  家住钱塘巷20号的下岗女工刘如妹说:“我们家庭非常困难,以前根本不知道还收自来水的最低消费。电视上经常做广告,说我国是一个缺水国家,教育老百姓要节约用水。我们一家在这方面也非常注意,能省点水就省点。你来采访我才知道还有这么一个规定,让人感到节约用水是没有用的,反正用不了5吨也得交5吨的钱。这个规定简直是太没有道理。”

  家住九彩园44号的郑龙官老人说:“我们家每月只能用1立方米左右的煤气,却要交3立方米的钱,每个月明摆着要吃7块多钱的亏,一年下来就要花将近100元的冤枉钱,这对一个并不宽裕的家庭来说,也是一个不小的负担。”老人还说,有的孤寡老人非常注意节约,只是在炒菜时才用一下煤气,却还要交那么多的钱,太不应该了。

  孙科长在鼓屏路的一家单位负责水、电、煤气的收费事务,他说,单位有的房子经常出现短时间没人住的情况,不用水和气却要交钱。还有一点,煤气报停也要收费,报停半年收10元,两年收30元。单位每年要为这花不少钱。

  对于装总水表的居民小区来说,每月承担的最低消费就更大了。由于小区总水表的口径一般在100厘米,每个月就要交1600吨的最低水费。一些新建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反映,新建小区由于入住的人还不多,整月的用水量远低于“最低消费”,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对住户只能按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而自来水公司却按最低消费向小区物业收费。这样,有时没消费的几百吨的水费都要由物业承担。这对物业来说,确实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并且这笔费用还总是让人觉得有点冤枉,交得不是那么心甘情愿。

  自来水收取“最低消费”的依据竞是1979年的文件

  福州市自来水总公司营业管线所曹主任在接待记者时说,他们从1979年以来就一直是这样做的,“用户也有反映,不过我们一直没有改正。煤气、电信也这么做,都没有改,我们也就没有打算改。”记者请他出示有关规定,他拿出的是1979年的《福建省自来水企业供水章程》。这份由福建省基本建设委员会1979年出台的《闽建城(79)60号文件》中第十条规定,依照水表口径分别规定每月基本数(基本水数见附表),用户每月用水未达基本数者,按基本数收费。这位主任说,自来水公司有安装费用,跑、冒、滴、漏的费用,如不收基本费就会亏损。

  福州市自来水总公司营业管线所毕书记解释,水表有一个精度问题,流量低,水表根本不转,如果取消“最低消费”,损耗部分就得由自来水公司自己承担。

  福州市煤气公司办公室主任陈秋表示,煤气收最低3立方米的基本用气费,是物价局规定的,他给记者提供了一份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的《闽价(1997)公字224号》的文件,其中规定,每户每月用气不足3立方米按3立方米计费。收基本费的原因是有跑、冒、滴、漏,有损耗。他还说,煤气公司是政策性亏损企业,只要国家不让收这部分钱,他们完全可以不收,只是这部分钱由国家补贴就完了。在记者询问煤气价格里是否包含损耗时,陈秋极不耐烦地说:“价格中不包含损耗。收取基本用气费是国家的规定,我们只是按国家规定办事。你们记者采访这有什么用呢?我已解释过一百遍了,现在确实不想再解释。”

  物价部门说,日常损耗已包含在价格中了

  依照自来水公司和煤气公司的说法,他们收取“最低消费”的主要原因是自来水和煤气通过管道时有损耗。现在问题的焦点是,在物价部门进行定价时,是否将这些“损耗”考虑在价格中了呢?

  在福州市物价局,记者分别采访了负责自来水、煤气价格的两位同志。分管煤气价格的一位同志明确表示,煤气价格中均已包含了损耗部分。福州市物价局公用事业收费管理处周少锋处长也说,当初物价部门在定价时就考虑到自来水的正常损耗这一块,自来水公司在计算自身的运作成本时也提交了这样的资料,所以水价已经包括损耗部分,如果再搞“最低消费”,显然是“双重收费”,对用户来说是不公平的。他还说,自来水收最低消费问题,是一个历史延续下来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此事没有请示领导,不好表态。但他个人认为,不应该收取基本费,因自来水价格中包含了损耗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

  记者在采访中还发现,自来水公司在污水处理费上也存在问题。按照物价部门的定价,福州市自来水的收费是每吨1.45元,其中水费0.94元,财政附加费0. 06元,市政排污费0.45元,这些钱是捆绑在一起收的。也就是说,即使消费者每月只用1吨的自来水,排1吨的污水,排污费却一定要按5吨来交。

  而记者了解到,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建设部联合下发的《计价格(1998)1810号》文件中规定,污水处理费计入城市供水价格,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征收。福建省物价局《闽价(2001)商字132号》文件中也规定,生活用水和工商企业用水污水处理费为0.45元每吨,按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计征。记者就这一问题请教福州市物价局公用事业收费管理处周少锋处长时,他表示,这个问题以前没有注意到,“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他表示将向有关部门反映,争取早日妥善解决这一问题。

  专家质疑“最低消费”

  为了给消费者一个说法,记者走访了有关专家,专家们普遍对垄断行业的所谓“最低消费”提出质疑。一些专家说,这是公用事业单位“垄断”思想在作祟,把不平等的规定强加给消费者。因为自来水、煤气公司“别无分店”,消费者即使知道这一条款不合理也只能接受。

  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监督部段建平主任认为,自来水、煤气收取最低消费基数是不对的,侵犯了消费者权益,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关于“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之规定。自来水公司以损耗来解释是说不通的,损耗不应由消费者承担。段建平表示,跑、冒、滴、漏是因自来水公司安装质量引起,自来水公司将自己安装质量问题转嫁给消费者,这不公平,这样不利于安装质量的提高,也不利于节约用水。而且水价中已包含了损耗,再收取基数,是双重收费。有的消费者还不知道有最低消费,这又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关于“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之规定。这样,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就侵犯了消费者两项权利。消费者委员会明确反对这种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尽快解决,也希望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段主任表示,消费者委员会支持消费者起诉。消费者可以向部门反应,可以向消费者委员会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福建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处胡处长表示,自来水、煤气收取最低基本数,可视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之规定。胡处长认为,这些有损消费者利益的文件,该清理、废除的要加以清理、废除,要依法行政,保护消费者利益。消费者提出这些问题比较多,也引起了他们的关注,如今福建省工商部门正在对有关情况调查取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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