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9月20日电(记者张建平)针对近一段时期商家打折促销活动而引发的各种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今天郑重发出警示,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7个问题。
中国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的7个问题分别是:
1.购买明码打折商品时,必须看清商品价签所标内容。
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施明码标价的规定》中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北京市物价部门规定:未经监制的标价签可使用到明年6月30日;降价价签7月1日正式执行。从7月1日开始,各行各业一律使用物价部门监制的价签。但至今还有待全面执行,希望广大消费者监督商家的价签标注行为,慧眼识破打折假伎俩。
2.货比三家是抵御价格欺诈的有效武器。
随着国家对部分商品价格的放开,同一件商品的价格,会因商家降价优惠的幅度不同而有所差别。如果想用相对较低的价格购买商品,货比三家是最有效的方法。同时,更有利地打击价格欺诈的非法竞争手段,从而维护消费者自身的正当权益。
3.倡导理性购物,避免盲目消费。
面对激烈的打折热潮,消费者更应理性消费。购买自己真正需要的商品,看清商品的款式、质量、型号、性能、说明,留意商家的降价原因,不要因一时冲动或轻信商家宣传而把一些实用性不大、过时或低端技术产品带回家,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4.警惕商家以“降价商品不许退换”为借口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商品打折销售是经营者的促销手段,降价的原因与商品应具备的质量、功能无关,所以经营者不能因此免除应承担的商品“三包”。对此《产品质量法》第40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45条都有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打折商品时,应当知道,正常的商品打折与处理品、残次品、滞销品降价不是同一个概念,对打折商品,如商场事先未标明其质量缺陷,就不属于处理品,应该按正常商品对待,享有同正常商品一样的售后服务保障。只要是消费者合理的退换货要求,商家就不能以任何理由规避责任。
5.警惕设在“最终解释权”背后的陷阱。
商家和消费者在买卖活动中是两个平等的主体,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接受不平等的规定。商家在打折促销广告中所称“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这是商家单方意愿。《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就是说,商家只有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才能行使最终解释权,任何利用所谓的“最终解释权”规避企业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指出,“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为两种情况:当商家的解释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并与消费者的通常理解相符合时,便具有法律效力;当商家的解释故意隐瞒了事实,给消费者造成重大误解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当消费者因商家所谓的打折促销“最终解释权”而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依据相关法律解决问题,不能听取商家的一面之辞。
6.接受奖品或赠品时留意其标识。购买打折商品时,即使是无偿得到的奖品或赠品,都应有法律规定的产品标识(参见《产品质量法》第27条之规定),否则消费者可以要求更换,或向相关部门申诉。尤其是化妆品、食品等关系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的商品,更应留意奖品或赠品的标识。建议消费者在没有相应标识的情况下不要轻易使用。
7.留好相关购物凭证。
购买商品之后,消费者应留好购物小票、发票,保存好商品标签和包装,以便出现质量问题时顺利退换货,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完)
手机铃声下载 快乐多多 快来搜索好歌!
    新浪企业广场诚征全国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