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成都9月16日电 出门旅游是为了“找乐”,但由于旅游市场的无序,游客“挨宰”、上当、受气的事时有发生。要规范旅游市场,保护旅游者权益,除了政府部门加强管理,旅游从业者严格自律外,增强游客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也不容忽视。国庆长假在即,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发出警示,向旅游者指出“陷阱”所在,并告诉防范的措施,很必要,也及时。从今天起,新华社将陆续播发四川消委的这些“警示”,希望对广大旅游者有所帮助,并祝大家节日愉快。
记者毛朝敬
今年“十一黄金旅游周”即将来临,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近日发出迎“十一黄金旅游周”系列旅游警示,其一:游客须警惕旅行社转团欺诈!
四川是我国旅游大省。据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介绍,近几个月,四川省消委直接受理的30多件旅游投诉中,80%都存在旅行社“卖团”的严重问题。部分旅行社在未告知游客和并未征得游客同意的情况下随意转团、并团,造成游客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针对这一现象,四川省消委特地发出旅游消费警示:旅行社转团,游客须明白。
四川省消委人士说,按照有关旅游法律法规和国内组团标准合同,旅行社因参团人数不足需将旅游者转并给其他旅行社出团,必须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否则将承担总团费10%的转团违约金。但实际上不少旅行社搞的却是“暗箱操作”,甚至不经游客同意多次将游客转卖。据上海离休老干部张先生投诉,今年4月他和老伴回到阔别40年的四川老家,在朋友的建议下到九寨沟旅游。签订合同的是西南某旅行社,合同中并没有说会转团或联合发团,但第二天出发时来宾馆接他们的却是成都另一家旅行社的人员。接着几天的旅游接连发生不愉快的事情——汽车晚点、景点“缩水”、购物上当,回成都后向签约旅行社讨说法时才知道,真正发团是第三家旅行社,其间老人被“卖”了两次。
据省消委和记者调查表明,非法转、并卖团危害甚多:一是常常造成旅行社之间责任不清,旅游质量下降,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直接损害。今年5月9日漆琳等5位游客集体向省消委投诉,今年“五一”期间他们参加了某旅游公司组织的攀枝花、泸沽湖、丽江七日游,因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转卖给了另一家旅行社,使“快乐之旅”成了“磨难之旅”。旅行社之间扯皮,全体游客长时间滞留在攀枝花火车站。中途由于改变了行程,找不到住宿,因安排住宿不合理,造成游客之间为争床铺发生打架事件。
二是由此促成有些旅行社为了自身利益,只管将游客转出去,根本不顾游客的利益和死活,甚至不问对方经营是否合法,导致旅游市场秩序较为混乱。据游客覃嘉晔投诉,前不久,他参加“稻城-亚丁观光七日游”,被签约旅行社转团到了景点当地一家旅行社,结果该旅行社安排接待的车辆无旅游营运许可证,导游无导游资格。六天的旅游全由无证司机一人疲劳驾驶,一路险情不断。无证导游素质太低,对游客居然说:“这条线路我不熟悉,我不知道”。另据游客刘先生投诉,他和妻子从安徽到九寨沟度蜜月,签合同的是一家旅行社,发团的是另一家,所坐的车辆又是第三家旅游公司的。一路上,司机开野车,速度极快并连续强行超车,当行驶到九寨沟九道湾时,因为处理不当车子翻下了悬崖,一车9人全部落水,造成一名游客死亡的恶果,他的妻子受伤严重。刘先生说:“这一切的起因都是旅行社操作混乱,违规转团卖团。”
四川省消委认为,违规转团、卖团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欺诈行为,违规旅行社不仅应承担违约责任,还要承担由此给游客造成的各种物质及精神损失。
据了解,旅行社卖团现象难以得到有效遏制的主要原因,是旅行社受到片面追求利益的驱使,漠视游客权益。一些旅行社居然说,易地转团完全可以事先征求游客同意,但要求同城旅行社之间转团也这样做,几乎是不可能的,原因是“征求意见时游客肯定不会同意”。言下之意,既然游客不会同意,旅行社为了赚钱就只好暗箱操作了。现在有的旅行社为了转团后不被游客发现,在合同或旗帜上只印“某某假期”,根本不写旅行社的具体名称。
四川省消委在调查中还发现,卖团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还与旅游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淡漠密切相关,不少旅游者虽然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但更关注的是价格、线路、接待项目等约定,对“转(并)团旅行社名称”一项不够重视,给卖团留下了空子,发现被卖后只能得过且过。
为此,四川省消委郑重提醒旅游消费者:为了你的合法权益,请在与旅行社签订合同时就必须要求旅行社写明是否转(并)团,以及转(并)团旅行社的名称。一旦发现有违规转团现象,应指出并向旅游管理部门举报,一经查实,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向旅行社提出索赔。(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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