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刘晓燕
OK镜用户王英(未成年人,化名)诉人民日报社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8月17日下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人民日报社医院被判退还原告OK镜费用2480元,赔偿原告医疗费21032.16元,残疾赔偿金50964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护理费等其他费用5010元。
2000年5月20日,王英在母亲的陪护下到人民日报社医院治疗近视。医院值班大夫介绍医院近视治疗中心最近引进美国新技术OK镜,配戴1至3个月后,王英的视力可以恢复到1.0以上。
王英之母决定让女儿配戴OK镜,并按医院的要求当天交付了2480元。
王英配戴OK镜3个月后,右眼红肿,开始流脓。后转入同仁医院,经其诊断,王英黑眼珠出现白点,右眼角膜溃疡,损伤的外部原因为配戴OK镜,其伤残程度为十级。
法庭上,原告代理人向法庭提交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关于中国消费者协会查询函的复函》。该函指明,欧科镜光学制造(大连)有限公司生产OK镜,未经注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调查取证,美国视康眼科视学中心在申报注册时提供了虚假文件,可以认定该公司和欧科镜光学制造(大连)有限公司存在欺骗行为。
法庭宣判后,一位OK镜受害者的父母旁听后对记者说:“我们觉得判得太轻了!医院的欺诈行为,耽误了孩子,对他们的判决应带有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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