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记者谭建东
潘先生称,今年3月28日,他从上海坐火车到达广州,随后又到省汽车站买好车票准备去海安。在车开之前,他在位于一楼大堂的一间快餐店买了一份5元的快餐。正吃着,店里突然喷出的大火将他的脸部和双手严重烧伤。潘还称,被大火烧伤的除他之外还有4名快餐店员工和一名湖南乘客。
潘先生后来住了50天医院,并花去约25000元治疗费。广州法医学会的鉴定结论称,“潘建新右手瘢痕痉缩,丧失大部分功能,评定为六级伤残”。据潘先生称,到目前为止,快餐店并未就此向潘作过任何赔偿。
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有关法规,如果潘先生是在快餐店就餐的时候被烧伤,快餐店就应该对此事付全部责任,并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和误工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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