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的牡丹交通卡似乎生来命运多舛,刚刚因正面图案侵权赔了20万,现在又与北京两位律师对簿公堂。本月10日,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了胡希平、张捷状告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牡丹交通卡一案。
原告:牡丹交通卡有“六大罪状”
胡希平、张捷是北京实现者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他们于1999年7月1日在海淀区一工商银行办理了牡丹交通卡,办卡时被要求在已印制好的一张《牡丹交通卡领(补)卡通知单》上签字,其背面印有《牡丹交通卡使用须知》。领卡后,他们认为这份合同本身存在严重违法之处,并针对《牡丹交通卡使用须知》的有关规定,给牡丹卡列举出了“六大罪状”:1、持卡人应在活期帐户里保留一定(不低于10元)余额——为何占用持卡人财产?2、密码输入由电脑自动生成——密码的安全作用何在?3、该卡不受理挂失——为什么不许挂失?4、如因机器故障或客户自行操作失误造成的差错,持卡人应接受我银行根据计算机提供数据做出的相应处理——机器故障的责任为何要由持卡人承担?5、本规定未尽事宜由该行负责解释——未尽事宜该由谁来解释?6、为何未载有客户服务电话?两位律师认为牡丹交通卡使近300万持卡人的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为此要求被告撤消及变更《牡丹交通卡使用须知》中的部分条款。
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部分内容实质上是请求法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进行审查。
西城区法院审理认为,由于牡丹交通卡兼具交通管理与金融信息服务功能,且交通管理功能在两种功能中居于主要地位,因此原告领取的牡丹交通卡与通常情况下办理的其他银行卡具有明显区别。原告的行为并不构成重大误解,且《牡丹交通卡使用须知》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行规及相关法规,不认为对原告显失公平,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我们打的是公益官司。”
对于败诉这一结果,张捷律师表示,他们打的这场官司本来就是一个公益事务,要求变更合同中的一些条款,是为了促使工行采取一定的预防性措施,以免在广大持卡人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再来补救,这是一个社会责任问题。因为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技术,一般人难以发现合同中的不合理之处。他们希望该案成为判例,今后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至于是否上诉,张捷律师表示将考虑后再做决定。文并摄/实习记者应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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