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胡名忠通讯员张敏)消费者将同类商品带入商场应不应该?保安员发现后对其搜身、留置构不构成名誉侵权?日前,福田法院的一宗判决,为此类案件提供了一个说法。
原告:我被保安员搜身殴打
原告江某25岁,四川资中县人。2001年5月27日上午,在被告新一佳商场园岭店买了一块立白肥皂,付清货款后,行至商场出口时,被商场保安员拦住。保安员要对其进行搜查,原告当即拒绝。原告称,此时3名保安员将其围住,其中两人强行搜查了他的裤袋,随后,将其双手反扭至背后,押至防损部办公室。在办公室众保安对其进行不间断地推拉、辱骂和诽谤,其中一人还扇了他一左耳光,致使他现在还有晕闷症。后警察赶到才将其解救出来。
原告认为,被告无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原告强行搜身、使用暴力、限制人身自由、辱骂诽谤,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和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登报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被告:原告拒不说出商品来源
被告新一佳商场辩称,当天原告在商场买了一块肥皂,但买单后,保安员发现他口袋里有一支牙膏,遂问他为何牙膏不买单。但原告不做任何解释,只说牙膏是自己的,并大吵大闹。为维护商场秩序,保安员于是请他去商场防损部,并打电话报警,但派出所来人较晚。警察来后,原告仍不肯解释牙膏的来源,警察就给原告戴上手铐。此时,原告才从钱夹里拿出同一天(9时41分)在另一商场“好又多”购买牙膏的小票,于是警察让其离去。
被告认为,他们在发现原告有同类商品未结账时,要求说明来源,在原告拒绝说明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过错,在此过程中,被告保安员也从未对其进行过辱骂和殴打,故被告没有侵害原告的名誉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原告首先违背诚信原则
法院审理后查明,原告被带到防损部后,拒绝说明牙膏之来源,并多次要求离开,均遭保安员制止。派出所来人后,经劝说,才拿出电脑小票证明牙膏系购自“好又多”商场。事情清楚后,民警送原告去深圳市鹏城门诊部检查,原告胸背部和上肢多处擦伤,医生建议休息。
法院认为,在商场保安员发现原告有同类商品未结账时,有权询问商品的来源,根据诚实信用原则,顾客应当说明来源,但原告却在有条件说明清楚的情况下,拒绝配合,过错在于原告。最后,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短信发送,浪漫搞笑言语传情
订手机短信接收沪深股票实时行情股价预警
|